评分明细暂不宜公开
作者:孙卓 发布于:2006-08-17 13: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第501期第3版头条刊登了一篇题为《各项评分是否应公开》的文章,作者就“评委的各项打分明细是否应该公开”问题进行了论证。江苏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对此课题展开了讨论,大多数观点认为:评委打分明细暂不宜公布。
暂不公布理由充分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规定,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目前评标的过程来看,评审和比较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主要通过评委的各项打分体现出来,如果打分明细公布,就相当于公布了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过程,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应考虑评标专家的感受 由于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都不尽相同,加之项目的复杂程度也日趋增加,因此评委会的设置要兼顾合理性和权威性,保持二者统一。评委会设置合理,并不代表着其中每位专家的专业构成都完全符合项目要求。因此,对于一些涉及交叉学科或多学科、多专业的项目,评委会的合理评分并不代表着每位评委的评分都合理,对于评委个人在法律和规定范围内的观点首先应报以尊重。况且政府采购结果的产生取决于评委会的最终抉择,而不是每位评委的个人见解。
采购代理机构左右为难 虽然对于评委个人的观点首先应报以尊重的态度,但对于个别评委的倾向性行为以及不负责任的言论,作为组织者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加以监督和限制。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这方面工作时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为了表示尊重而一味持迁就态度,个别评审专家极可能放纵自己的言行,甚或导致整个评标陷入误区,对供应商不公平;另一方面,因为法律并未将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具体化,所以对评审专家的言行限制稍有不当,就可能招致评委会的不满,而给采购代理机构扣上“干扰其评标活动”的帽子。因此,在无法实现充分监管的情况下,公布打分明细可能把本应其他主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转嫁给了集中采购机构。
应虑及明显弱势供应商的面子 尽管多数供应商期待着公开打分明细,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部分供应商明确表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总得分以及排名,特别是那些存在明显弱点的供应商,他们认为某次投标失利并不代表其总体实力不如或永远不如其他供应商,而公布排名往往会损害其声誉,影响日后的其他投标。
适度公开应该可行
《各项评分是否应公开》一文中,作者在该文章第三小节——“供应商到底怎么说”部分提到:“接受采访的5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都认为应当公开并期待公开”,对此,江苏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实践中也进行了探讨,并初步找到了解决办法。
打分总和可以公布 在评标过程中,各位评委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打分总和代表了该供应商的综合水平,同时不同程度地反映出该评委评审行为是否客观公正,这就是供应商所说的“成绩”,如果供应商一致要求公布,这部分得分和排名则可以公布。
查阅各项得分须出具有效手续 关于评委的各项打分,如果个别供应商强烈提出复验的话,则须办理一定手续后方可进行。如邀请站在公正立场的第三方(如律师)见证,同时出具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方可查询该供应商的个人得分。其他供应商的得分由于难免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因此申请被批准的供应商只能查阅自己的具体分数。这与社会上大型考试的查分处理办法是一个道理。
过度可能适得其反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公开又是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但是,呼吁公开并不意味着毫无保留,也不意味着公开的程度越大就越公平,更不意味着不公开采购过程就一定有“黑洞”。以辨证的观点分析,任何事情都要掌握一个“度”,公开也是一样,过则不及。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评委打分明细暂不宜公开。
短 评:
适当公布或可行
各位评委的打分是否应该公布?到底需要公布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至今没有相对明确答案的问题。
有人认为,打分情况应该让供应商一览无余,这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君子坦荡荡”,无惧将评审结果曝光;也有人认为,采购过程最易出现猫腻儿的环节只是一头一尾,只要规范采购人行为,评审过程一般不会出现问题,所以没必要公布;也有人认为,自己规范操作、心底无私天地宽就行了,为避免因其他有问题环节引发连锁后果而“惹火上身”,不能公布;还有人认为,维护自身权益和尊重其他主体的同时,也应一定程度上保证供应商的知情权,所以应该适当公布……
总之,主张公布者提出了令人心悦诚服的理由;赞成不完全公布或干脆不公布者也能摆出足以使前者信心略受挫折的道理。两者观点虽非泾渭分明,却也各执一词,而且在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究其根源还在于有关规定的不甚明确或自相矛盾,使各方当事人在似乎找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时却又自感“底气”不足,谁都不足以说服对方。
于是,有人提出了折中的处理办法,可以公布,但不宜全部公布,也即应要求公布各位专家所打总分,但小分不公布;履行一定手续后每个供应商才能查验自己的小分。如果这种办法能够贯彻于实践中,或许,供应商期盼“张榜公示”的愿望得到一定满足的同时,也能顾及其他主体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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