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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非“直管”

作者:李坤 李刚 发布于:2006-08-17 13: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现在大多数地方都已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改变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状况,实现了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的分离。有的地方分工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相互牵制,有效地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和规范。但由于过去“管、采一家”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责时容易出现越位,将监管变成“直接管理”。

“直管”表现

  无原则审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或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然而有的市县级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迎合采购人或出于利益关系等种种考虑,越权自行审批或变更采购方式。

  指定专家 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专家库使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而一些基层的监督机构却有代替抽取、通知、会见的“一手包办”现象。

  左右结果  现场监督主要是监督开标现场的公开、公平性和程序合法性,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性等。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监管人员有直接干预评标的倾向,在评审现场凌驾于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  家之上,私下“活动”于评委之间。部分监管部门人员在定标和确定供应商时直接发言,参于“定标”。

  介入质疑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规定,供应商的合理质疑在得到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和程序答复后,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投诉。但有的基层监管机构会提前介入,对质疑事项进行“同堂会审”。

笔者支招

  部分市县监管部门的“越位”,使政府采购工作出现一些不和谐之“音”。应该如何改变?笔者建议:
 
  明确各自职责 依法依规监督 《政府采购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已经明确指出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代理机构的职责。因此,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各项采购事项。监管部门要依据现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使代理机构按出台的规定进行规范操作,监管机构有权检查办法和规定的执行情况,但不应干预采购代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操作,避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评标、定标中难以操作,引起混乱。

  理顺管采关系 建立制约制度 在职责明确的前提下,监管机构依据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对当地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管程序和规定,在对工作有益的原则下在监督中进行指导、在指导中进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程序操作,组织好各项采购活动,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有效依据政策规定的监督与被监督方式。在理顺关系的同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制约制度,如规定开标评标监管机构与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突发事件和一般事项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等,有效地规范监督机构和代理机构的行为。

  摆正各自位置 加强协作交流 在职责明确、关系理顺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都要依据自身的职能,履行各自的义务,对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程序有误、操作违规等现场有明显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的问题要直接制止,对开标和评标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要与代理机构进行磋商、交流。忌在评标中直接与评委接触、讨论,或直接取代招标组织者现象的发生。采购代理机构在监管下按规定、按程序执行,对于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及时征求监督机构的意见后协调处理。

  提高服务水平 营造良好氛围 政府采购制度更重要是一项服务工作。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服务意识贯穿于工作始终。监管部门要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减化不必要的手续。在服好务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从而实现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度办法、操作程序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信息化管理,真正做到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为各部门提供优质、低价、便捷、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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