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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和谐”成为政府采购的主旋律

作者:晓岳 发布于:2006-08-24 13: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在追寻政治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近年,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倡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我们正在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奋斗。在这种大环境下,政府采购事业不仅要依法采购,“和谐”也应该是政府采购的主旋律。

  但遗憾的是,“不和谐事件”却屡屡发生。比如某地采购监管部门为削弱集中采购机构职权,在编制集中采购目录时,故意削减集中采购品目,而将采购金额较多、规模较大的项目放到分散采购目录中。诸如此类的事情还很多,正所谓“听者痛心”,如此不和谐,采购又怎能“阳光”、“健康”?

  政府采购要怎样做才能成为“和谐的政府采购”呢?

  首先,政府采购各方必须明确职责,工作不推诿更不越权,相互排挤与拆台的现象断不能出现。其次,政府采购各方必须具有服务意识,以服务为使命更容易使自己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避免出现不和谐音符。第三,政府采购各方要互相协作,最终形成和谐的政府采购运作机制。这也是“和谐政府采购”最高层次的要求。“协作”不仅能给各方提供生存与发展的条件,而且能把各方的资源联合起来,形成合力。而合力正是吸引力与排斥力的平衡方程。因此,如果说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的公民社会,那么和谐的政府采购就是运筹得当、兼顾各方,用最低的社会成本换取最大社会效益的阳光采购。

  其实在采购工作中,更多的是“和谐”的典范。同样是编制集中采购目录,某省在编制工作开始之前,先征求采购中心的意见,旨在从便于操作的角度使目录更加完善,采购中心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建议,不发虚言。这样的事例也不胜枚举,正是应了那句话——“闻者舒心”。

  当然,“和谐”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可能具备强制力量,它只能是不成文的自然要求。但是换句话说,它其实是一种高于法律的道德要求。因此,若想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必须让和谐的理念内化于心灵深处。一旦它真正成为道德上的感知,必将发挥法律所不能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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