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专家不回避”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8-28 09: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他是A公司的技术顾问,怎么可以参与评标呢?”供应商惊呼。
某市家具项目采购评标结束。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后,供应商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竟然是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技术顾问,于是落标供应商,以存在利害关系专家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回避为由,投诉到监管部门。
“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回避,对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影响是很严重的,因为他有可会影响其他专家评标,甚至影响中标结果。”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说。
18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如果影响中标结果,则中标结果无效。
“不回避”的种种因由
“这与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很大关系。”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宋军表示。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这种情形评审专家‘不回避’也有可能存在某些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在谈到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时,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陈云彬说。
宋军在分析专家可以“不回避”的原因时,谈到了法律规定值得商榷之处。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而财政部18号部长令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既然专家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是保密的,那么供应商又怎么申请评标专家在标前回避呢?这样看来,供应商如果要申请其回避,也只能发生在中标结果公布后了,而事后发现往往会演变为投诉。
“供应商在标前并不知道评标专家究竟有谁,自然也就无法申请其回避,这样也导致了在标后发现评标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现象的发生。”宋军说。
“不回避”应对有方
“加强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宣传,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身地位、作用,主动申请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段云波说。
专家的回避,比较明显的利害关系,监管部门也许可以查证,但是较为隐蔽的利害关系如存在私交、多年前曾在投标供应商公司任职等,财政部门很难查证,而这时就要依靠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的自我约束了。
业内专家表示,把专家回避的执行完全依靠评审专家职业道德的约束有些欠妥,专家如果职业道德低下,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会蒙受重大损失。
监管部门负有建立专家库和管理专家的职责,但是面对庞大的专家库,监管部门不可能完全了解所有专家的社会关系情况。
“评审专家的社会活动太多,接触面广,完全了解其社会关系很困难。供应商多年从事该行业,对业内专家及业内企业有一定了解,其掌握的情况要比监管部门更全面。”业内人士表示。
陈士彬认为,应该采取针对评审专家回避的外部监管措施,鼓励供应商积极举报和提出回避申请,减少这种现象发生。
但是按照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评审专家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是不公布的,那么供应商怎么能申请其回避呢?
“应该在标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这样如果有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项目评审,供应商可以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宋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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