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心操作要有“法”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8-28 16: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何谓采购人的合理性需求?谁来衡量合理性需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太强势,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中到底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将一一探讨。
在本案中,不管是从采购人因为没有白纸黑字,否认之前电话里同意卖给“兼容机型供应商”谈判文件的事情,而指责政府采购中心,还是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做投诉处理决定时提到政府采购中心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似乎都表明政府采购中心在“程序上不合法”是既成事实。那么,政府采购中心到底失误在哪里?今后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慎重确定谈判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有一系列程序需遵循,其中“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就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在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时,尽管采取与采购人开会商讨的方式来决定卖不卖谈判文件给“兼容型供应商”,似乎还是有点大意了。
既然只有两家“全热线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可能会因为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谈判活动不能如期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完全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说明情况,看是否通过改变采购方式,或者通过降低采购标准等方式来解决。但是,政府采购中心却偏偏采取了与采购人商议的方式。
与采购人商议就够了吗?如果采购人同意,那就可以将谈判文件卖给那家兼容型供应商了吗?如果因为采购人同意了,就认为不会出现问题,那也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设想。问题的关键在于:谈判文件里写的是要“全热线”彩票销售终端机,而一直想购买谈判文件的这家供应商提供的却是“兼容半热线”的机型。即便该供应商提供文件说明自己的兼容产品也有全热线功能,即便采购人同意,如果因此说采购中心确实邀请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似乎说不大过去。毕竟,“全热线”和“兼容半热线”在名字上不一样,其间的区别肯定多多少少是存在的,其资质不符合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要求也是可能的。
如果政府采购中心在卖不卖采购文件的问题上再慎重一点,或者向有关专家求证一下,而不是单纯地看采购人愿意不愿意,或许采购进展会更顺利点。更何况,采购人在同意卖采购文件时是通过电话沟通的,没有留下白字黑字的东西,这就更让政府采购中心百口难辩。
采购文件更改需公布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既然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将谈判文件提供给了“兼容半热线”供应商,与谈判文件中的“全热线”要求不一样,而实际上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提供的“兼容半热线供应商”也不止一家。所以,这就意味着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对谈判文件已经做了实质性修改,这样的情况下,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广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
但是,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并没有在提供给“兼容半热线”供应商谈判文件之后,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更谈不上将更改予以公布,也就是说,在对谈判文件中的供应商资质要求未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就通过了投诉人的资格预审。因为时间比较紧,就在仓促之中开始了竞争性谈判活动。其实,政府采购中心做采购文件时一定要慎重,万不可因为时间紧迫等原因而马虎大意。
河南省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东说:“政府采购中的任何环节都要公开透明,如果对谈判文件进行了变通或者修改,理应公布,以保证没有排斥其它供应商的进入,也是政府采购中心操作规范的一个体现。”
政府采购中心在做工作时,如能更慎重点,在考虑采购人的意愿的同时,不害怕采购人强势,自己有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这样工作或许会更好开展点。
采购人侥幸心理不可取
在本案例中,采购人事先同意卖给兼容型供应商谈判文件,之后又矢口否认;谈判排序出来之后,又拿证据证明兼容型供应商不能满足其要求,要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如此反复,到底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在最初,采购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供应商,这不就证明承认该供应商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吗?为何在“兼容半热线”供应商排名第一之后,采购人不仅出示一份看似很关键的国家体彩中心的文件,而且还如此咄咄逼人地指责政府采购中心的不是呢?
我们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在竞争性谈判无法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几经思想斗争,采购人才同意卖谈判文件给“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其实采购人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兼容供应商即便参加,也无法在评审中胜出,这样就等于找了一个能促使招标活动顺利进行的“陪标”角色。然而,采购人没料到自己的小算盘失算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出浑身解数证明自己的无辜,以改变采购结果。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筹码。如果采购人无视法律法规,总是竭力想使采购结果能如自己所愿,如若与自己意愿相悖,就采取改变采购结果或者不签合同等做法,不仅会使自己希望落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进也是一种阻碍。
所以,采购人万不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去违规操作,而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依法采购。(乐园)
供应商要清醒
既然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提到“全热线“,而非”兼容半热线”,为何兼容半热线供应商还要试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满足采购需求,以获得谈判文件。难道该供应商也是抱着侥幸心理去参加谈判活动?可最后的采购结果不同样“伤及”自身吗?
虽说“全热线”和“兼容半热线”机型存在一定的区别,或者是差别不大,如果供应商感觉自己的“兼容半热线”也能满足采购需求,为何不去走质疑路线呢?如果质疑采购文件有倾向性,属实的话,采购文件可以更改。如果不去质疑,而是硬着头皮,坚持己见,要去购买与自己条件不吻合的采购文件,无疑会遭遇尴尬,也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本案中该兼容半热线供应商虽然排序第一,但被采购人“抛弃”,虽质疑投诉,但是也无法改变自己资质不够导致废标的命运,这对供应商自身或者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来说,都等于是走了一段不短的弯路。(乐园)
评审专家不姑息
“全热线”,“兼容半热线”,名字上区别得十分明显,而且谈判文件了出现的也是“全热线”字眼,可为何“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能参加谈判并且会排序第一呢?
有人表示,专家是在乱评。不切合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怎么能参加谈判活动呢?难道是因为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默认该供应商也有资格参加,谈判小组成员就对该供应商网开一面吗?
一般来讲,不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打分上肯定会受影响,在成为成交供应商的几率上远没有符合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高。可是事实却恰恰相反,也难怪采购人会不满。
评审专家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决定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如果评审专家对业务不是很理解,实际上其坐在评审席上是不合格的,起不到公正评审的作用。也就是说,评审专家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保证不会出现作为评委却不懂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的情形。同时,评审专家也应该保有一定的职业操守,不能随便姑息纵容他人的行为,看出不规范就要指出来,而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乐园)
以谁的意向来采购
国家规定体彩销售终端机有两种,一种是全热线机型,一种是兼容半热线机型,兼容半热线机型同时有“全热线和半热线”两种功能。可采购人要“全热线”,政府采购中心就必须采购全热线型的。
于是有人怀疑,这样是否就意味着政府采购中心只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简单的“中间人”,采购人的倾向性依然避免不了,这样以来,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政府采购中心在这个问题上到底该做些什么?在做采购文件时到底该以谁的意向为主?是采购人想采购什么,采购中心就原封不动地按照采购人的意向采购什么吗?
没指定品牌就不算排他
不少人表示,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权力去替采购人做主采购什么,采购需求还得采购人来提,毕竟采购中心是为采购人服务的。
针对采购全热线产品,不采购兼容半热线产品,是否就是采购人有倾向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认为:“采购人要全热线产品,也只是划了一个采购范围,并没有指定品牌,采购人根据形势的发展,根据产品的性能和自己的需要,有自己的选择权。”
“采购人想要真皮沙发,如果政府采购中心感觉只要是沙发都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人造革的也可以,并且认为采购人要真皮沙发属过分之举,这就背离了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采购中心采购时一定要分清采购人到底是有倾向性,还是确实是合理性需求。如果把合理性需求当作有倾向性的条款,采购中心的工作也不好开展。”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认为。
听证、论证也有缺陷
事实上,因为采购人权力过大,而担心政府采购中心形同虚设,成为采购人遮盖自己倾向性的工具,这种担心也不是完全不必要的。在区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是否合理的问题上,政府采购中心即便寻找方法,也并不是那么容易辨别。
河南省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东认为:“一定要弄清楚采购人的需求是不是特殊需求,一定要在需求中找到共性,不能采购人想买什么,政府采购中心就买什么,但政府采购中心在变通之中,也必须满足用户的最低需求。”不少地方在衡量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是否合理时,通常会有两种方法。
一个是标书听证会,在开标之前让供应商对标书提意见,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标书的排他性,可是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对这种方法在操作上的难度表示了担忧:“如果是本地供应商参加投标,这个方法还可以,问题是如果是外地供应商参加投标,很可能就是从网上下载了标书,开标时来参加。不太可能来现场进行现场听证。虽然理论上可行,但是操作起来并不那么顺畅。”
另外一个是标书专家论证。虽说这是许多地方尽量减少采购文件有倾向性的做法,但是鉴于专家对市场了解程度不一等因素,可能制约着专家论证的公正性。
多调查多沟通
由于政府采购中心地位的特殊性,不可能没有原则地顺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在标书听证或者专家论证等方法有一定弊端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也要敢于走出去调查获得第一手市场资料,同时也要与采购人多沟通。
通过做市场调查,政府采购中心一方面可以了解最新的市场情况,而且可以发现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这样的市场消息也能开阔采购人的视野,相信采购人也能够给予一定的理解。
“学会与采购人沟通,多交换意见,多向采购人讲解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讲政府采购的原则,相信这样能够让采购人更理解支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陈东一向认为相互之间的沟通很重要。
不管怎样,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时,绝对不是采购人要什么,政府采购中心就要毫无“思想”地去采购什么,而是要对采购需求是否有倾向性有一定的辨别力,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编后:
一个看似普通的案例,却能牵涉到政府采购中心的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采购人的合理需求怎么定义,评标专家的责任和水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正确途径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时注意保护自己,不迁就采购人,不考虑过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来做,之后的麻烦或许能减少到最小。
“法”在政府采购中是铁的原则,违背了就可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招标采购应遵循的两个时限
下一篇:强化预算 源头调整政采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