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应遵循的两个时限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6-08-29 10: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另外,《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都有一个关于“至少20日”的时间规定。前者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后者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乍看起来,“提前15日”与“至少20日”这两个时限关系似乎很简单,但细分析起来,其实不然:
立足点不同 如果将发出招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比喻为公交车的起点站和终点站的话,那么20日就是从起点到终点的时限;而15日只是从途中某站到终点站的时限。
约束对象不同 20日是指招标单位留给投标供应商制作投标书的最短时限;15日是指招标人允许修改或澄清招标书的时限。
对时限的认识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都应该有如下共识:
依法办事就是最大的规范 “15日”和“20日”这两个时限,都是《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循这两个时限,是依法办事、规范办事的要求和体现,也是保证采购工作质量,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必要条件。
符合招标采购工作实际 招标文件变动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必须做相应的变动。而供应商调整投标文件要有一个再学习、再调研、再分析、再部署的过程,这一切都需要必要的、充足的时间。如果供应商没有充裕的准备时间,不利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采购人在供应商之间确定最佳者。
体现了供需双方平等理念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采购人为达到“价格更低、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服务更好”的目的而对招标文件慎之又慎,做些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供应商应当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采购人也必须考虑供应商竞争的压力和难处,为其提供必要的投标文件制作时间和变动时间,何况变动还是有自身招标方一方引起的。“两个时限”使采购人有改变、完善招标文件的主动权;也使供应商也有制作投标文件所必须的时间及应变、改进投标文件的主动权。
仍有注意事项
抓住以下关键,“两个时限”的规定不仅不会使政府采购出纰漏,而且还会创造出当事各方都满意的成功采购案例。
以书面形式告知 采购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送达有关投标供应商手中。澄清修改文本应规定统一的格式,明确澄清修改的理由及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绝不可用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或其他不正规的方式来变动招标文件。遇有上述情况,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得不到满意答复时,可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事项应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例如:招标人名称地址表述有误;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要求有变动;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有更改;项目的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要澄清、完善;供购双方拟定合同条款要完善;项目标段、工期需要变动等等。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之外的东西,不在前述规定约束范围内。但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供购双方的平等协商,协议解决。
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首先,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多少决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松紧,如果内容不多,时限不少于15日就行了;如果内容较多,应考虑增加时间。其次,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指部分变动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变动的内容过多,那么仅仅“提前15日”就不足够了,应该适当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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