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出席评标的采购人立“规矩”
作者:陈世龙 发布于:2006-08-29 10: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中对采购人出席评标评审会人员仅有关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采购人代表比例的规定,而对于采购人参与评标评审会的其他出席人员的身份和人数、权利和义务、违规责任等事项没有相应的规定,致使具体的采购评标评审工作遭遇“制度瓶颈”。本文试就规范采购人出席评标评审会人员相关活动做探讨。
限定人数
当前在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评标评审活动中,除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部门人员到场外,采购人方面少则2~3人,多则5~6人参加评标评审会。采购人一方人员众多,不但容易干扰评审专家评标,而且增加了评审过程泄密的可能性,也给采购代理机构增加了办公成本。
出席评标的采购人方面的人员主要有三种身份:第一类是作为评委的人员,第二类是具有部门或单位专职监督身份的纪检、监察人员,第三类是与项目有关或无关的采购单位领导、技术人员、代建方人员、其他人员等。其中,第一类有明确的法律、规章依据,第二类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依据,但在约束采购单位人员行为,监督见证采购过程,弥补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监督力量不足等方面可发挥一定的作用,第三类没有法律和规章依据,实践中一般也起不到什么积极作用,有时反而可能给正常的评标评审活动带来很大的负作用。
根据上述情况,可采用以下对策对人数进行规范:
对第一类作为评委的人员只需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在法定比例之内即可。依照规定,采购人评委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下。如采购人因避嫌或没有专门技术人员等原因,也可放弃指派评委权利,而全部由抽选的采购专家进行评审。对第二类专职监督人员由采购人视项目标的大小、复杂程度、是否存在异常现象等情况指派1~2名参加。而第三类人员原则上不应参加,有特殊情况要求参加的应事先征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等监督部门的同意。
禁止取酬
当前,在不少地方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出席评标评审会的所有人员都可以从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到一笔与评审专家差不多的报酬。有报酬可拿,成为部分采购单位人员“积极”参与评标评审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这些报酬该不该拿呢?笔者认为不该拿:一是领取报酬于法无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均没有关于采购人评委、其他参与人员可获取报酬的规定;二是身份职能不允许,如果这些人员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是因为采购人的安排,其行为是一种工作职责行为,这些人员不应再额外从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劳务报酬或监督报酬。
因此,未来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中应当对相关内容做出规定,并明确违反规定支付、领取报酬行为的违规责任和追究程序。
强化约束
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一方出席评标评审会的人员发表不当倾向性意见、干扰专家评标评审、泄露评标秘密等现象屡见不鲜。要有效遏制这种现象发生,关键是要从制度上给予强化约束:
首先,应在采购法规、规章对采购人出席评标评审会人员的身份等做出限定,并赋予采购监督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制止采购单位非必要人员出席评标评审会的权力。其次,评标制度中应进一步明确采购人评委、监督人员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具体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违规责任等事项。最后,完善评标纪律规定,明确采购人出席评标评审会人员应遵守的考勤纪律、出入纪律、回避纪律、通讯纪律、保密纪律、言论纪律、签字纪律、廉洁纪律等要求,对违反评标纪律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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