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让采购为“新农村”助力

作者:王少东 发布于:2006-08-30 15: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县一级政府采购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如何定位,如何找准切点切入,是我们政府采购人当前必须思考和亟待明晰的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县级政府采购部门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政府出资、市场动作、政府采购”的新型财政资金动作模式,可以有效促进财政资金的投入效益和新农村建设。

转变观念

  政府采购作为市场体系中能够体现政府意图的购买行为,与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群体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关系。实践也能证明,政府采购具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社会功能。

  以前县级政府采购部门只注重县直单位采购活动,忽视了农村基层一块政府采购,使农村一块政府采购基本成为“真空”。因此,应该积极拓宽政府采购领域,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或有效减轻农民负担。

推行良种采购新机制

  笔者在一个农业大县工作。在长期的农村工作实践中发现,全县每年都有假种劣种以次充好的现象,且质次价高,严重危害农民利益,屡禁不止根源难断。建议可将水稻、小麦、油菜、花生、棉花等种子,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机构请权威专家认证,按农民意愿需求采购,政府采购机构对农民郑重承诺承担风险,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规范农业机械设备采购

  对插秧机、收割机、条播机等农业机械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形成集中批量购买,减少农民运作成本,尽量降低购买价格。

重视基层卫生领域采购需求

  建议将卫生系统药品和各种设备购置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并延伸到农村医疗机构。特别是将畜禽疫苗、基层农村医疗装备等涉及“三农”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制定规范严格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操作。

拓展农村物资采购

  财政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大宗物资,如水泥、钢筋等,都可以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直接到达项目供应商或者农民手中,减少中间环节,杜绝基层组织截留挪用。从而能有力地支持村村通工程、道路建设工程等,有效地促进农村建设的整体效应。

完善法规

  在政府采购建设中,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侵犯农民切身权利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有欺诈行为的企业进入市场。对那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容纳农村劳动力的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的采购政策,使农民和农民工深切体会到政府采购“二次受益”的阳光雨露。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