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预算编制定规矩
作者:余海玲 发布于:2006-09-04 12: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制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也是最重要的基础环节。在浙江省省级部门政府采购及治理商业贿赂业务培训班上,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就如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在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作了详细的阐述。
编制有依据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首先要参考的是每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长俞建玉说。她表示,从浙江省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来看,几乎涵盖了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所需的各种商品、工程和服务项目。
采购单位还应充分考虑有关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如要尽量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及国货等。如确属工作需要需确定品牌或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同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编制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决定的,其使用必须体现政府采购的管理性和政策性。
其次,各采购单位要对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收入情况做一预测,按照“需求和可能相匹配”的原则,依据近期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中标价格,将下一年度所需的采购项目列出,在编制部门预算的“二上”阶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上报到财政部门。
另外,为实现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按照“操作先易后难、范围从小到大”的原则,浙江省财政厅还制定了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办公通用设备及公务用车等在内的10大类实物的配备经费标准,各采购单位在编制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按照此标准执行。
编制前需准备
浙江省财政厅要求,在采购预算编制前,采购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单位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如是否存在多次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预算没有实施和执行的现象等。要求采购单位根据对以往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结果来编制明年政府采购预算,使其更科学、更具有可实施性,在编制阶段保证采购预算的正确执行。
在具体项目的安排上,采购单位应正确领会财政部门及上级部门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求,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加强单位的统一协调,保证支出的合理性。对于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纳入评审中心评审,由评审中心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才能编制采购预算,而不是由采购单位自行随意编报预算金额。
内容要完整
“目前,浙江省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指标管理,并通过‘预算管理系统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为此,要求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要填写完整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采购执行时间等内容。”俞建玉说。
其中,采购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和编号,项目必须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应填写;资金来源应标明是财政拨款、财政专户拨入资金,还是单位留用收入或其他收入;采购数量则为各采购项目的计划采购量;规格型号为各计划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采购方式系统默认为公开招标,属于分散采购的,根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支付方式有三种,分别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其他支付。
另外,采购单位还应填写采购项目的计划实施时间。按照《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结算要求,两年内不实施的政府采购预算,其采购项目的财政预算资金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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