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集中采购不宜扩大化
作者:郑忠 发布于:2006-09-04 12: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过度”将面临危险
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行初期,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确保了“特殊项目实现专业采购”,较好地保证了采购人的特殊采购需求。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与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相比,部门集中采购呈现以下两大优势:
首先是对于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相关部门具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对项目性能的把握也超过了集中采购机构,由这些部门组织专项集中采购,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
其次是使集中采购更具操作性和灵活性,效率更高,减少了报审环节,更能体现采购便捷性的优势。
“先天不足”致不规范丛生
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先天不足”的缺陷也逐步暴露。
机构设置不规范 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政府采购法》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没有明确哪一级、哪一些部门可以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目前,许多地方的县级部门也纷纷自立“山头”,部门采购范围过宽、规模过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很难依法做到规范管理,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无法施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使国家的政府采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难以统一执行,使相关政府采购制度难以落实到位。长此以往,会严重冲击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健康推进。
逃避集中采购之借口 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一些部门从本部门既得利益考虑,内心深处对政府采购有抵触情绪。他们往往强调部门的特殊性、项目的专业性,或以政府集中采购不能及时满足专业工作需要等为借口,千方百计找政策的空子,要求部门集中采购,“合法地”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这种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不仅使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受到影响,最终使“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无法实现,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
采购机构“各自为政” 各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各自为政的状况,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形成合力,而且易造成采购项目分散,不利于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安排,政府采购的集中效应、规模效益难以充分发挥。就拿医疗设备采购来说,由于项目资金安排的渠道和部门不同,不少地区在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各成立了一个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管各的钱,各耕各的田”。这样就很难达到采购项目的整合,难以保证采购上的统一,采购效益就很难进一步提高。
“框架性要求”确保采购规范
笔者认为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虽不宜作硬性规定,但一定要有框架性要求。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应当考虑“两大因素”,体现“两个优先”:在综合考虑特殊项目特殊需要的同时,兼顾好专业操作和规范操作这两大因素;优先考虑规范操作,优先考虑国家宏观政策的体现。
为此,笔者建议以市县为界,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考虑到市以上政府采购运管机构比较健全,一些部门特殊项目采购的金额较大,可以适当放开部门集中采购政策,同意医疗卫生和教育等部门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让部门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优势互补。对县一级,全面顾及到机构精简、资源整合和确保规范运作的要求,控制或限制县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对一些特殊的涉及部门安全保密、但每年采购量不大、采购次数不多的项目,如公安安防系统及武装部门监控系统的采购,倡导纳入上一级的部门集中采购范畴。这样可以达到规范专业运作、提高采购效益、精简机构的多重目的。
同时,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应该明确如下要求:
强化基础工作 在大力加强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建设、强化相关知识培训、着力建立和完善供应商信息库和专家信息库等常规基础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建设。目前,各级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建设已趋成熟,要借此良机促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抓紧制定配套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相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平台,推动部门集中采购同步实现网络化、电子化。
加强监管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管,把握“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操作流程规范公开”三大重点,强化对部门集中采购行为的约束,真正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做到规范、高效、专业运作。
为机构定性 笔者认为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亦不可一概而定,采取随着所属部门的性质同步定编的方式比较合适。在预算管理体制上,也要视情况分类划定,但笔者认为,还是以“全额预算管理”来定位为宜。因为不论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还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体现专业运作的特点,不能给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过于重视自身效益留下运作空间,防止采购机构为追求自身效益而走入“抢生意”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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