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作者:苏明 发布于:2006-09-05 12:56:0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政府采购是社会总需求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社会经济的流通、生产、分配和消费环节均有重要影响。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直接反映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的规模和深度,也反映着公共财政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政府采购客观上对于不同的产品和行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以据此体现不同的政策倾向。
于是市场化国家政府通常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特定政策目标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盘考虑。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和环保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已成为国家未来中长期确保融资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节能更应当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也应当将节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面对未来巨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和节能潜力,如能通过正确的政策和措施将二者加以结合,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发展。如何运用政府采购这一重要政策工具促进节能?
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力度,这是做好节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所谓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根据有关规定,我国于1998年11月正式推出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经过几年努力,已确定了21种产品为节能产品。但总体看我国节能认证工作刚刚开始,参与节能产品认证的品种太少。因此,我国今后必须加大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力度,扩大产品品种范围,为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和纳入政府采购做好技术准备。
积极稳妥地推进节能政府采购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30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根据此项精神,需要尽快启动节能政府采购。鉴于节能产品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节能政府采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应该实行“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中央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同时要选择部分地方,从明年开始就要着手进行节能政府采购试点,以后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全国所有地方。其次,节能政府采购一开始不宜范围太宽,先选择那些社会需求量大、节能效益显著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后再逐步拓宽范围。
节能政府采购要实行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既包括集中采购,又包括分散采购,但节能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集中采购是以采购产品目录为标准,分散采购是以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为标准,而研究节能政府采购的实质恰恰是应该将那些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以强制实行。
试行节能产品的协议供货制度。所谓协议供货制度是指通过一次招标为有共同需求的各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并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有此需求的单位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这种采购方法已成为国际潮流,国外称为“长期供货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我国叫作“协议供货制度”。从2002年在中央单位试行,目前被地方广泛使用,它既有利于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价格,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因此,节能政府采购也可以试行这种办法。在具体实施时,可考虑把节能产品的中标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为解决协议期内价格变化问题,采购单位要在竞争基础上,就价格进行再谈判,确定具体中标产品。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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