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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打分怎能以偏概全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9-07 10: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某市一次车辆政府采购活动中,共有6家供应商来投标。其中一个评审专家的打分引起了大家的重视:给A供应商打分时,在价格、主要货物响应情况及质量保证、样车、售后服务承诺情况、项目实施及验收方案、经营信誉等方面的打分都一致偏低,与该专家给其他几家供应商的打分相比,总分竟然能差到30分,差别之大令人惊讶!而且其他专家对A供应商的打分并没有普遍偏低的情况。

  那么,该专家究竟为何对供应商的打分如此有“倾向性”?这样打分的原因是什么呢?该专家解释:“印象中,A供应商信誉不好。这家供应商给人印象极差,所以打分时就没心情给出高分数。”此言一出,一片哗然:评审专家竟能情绪化到如此地步?这对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岂不是一种明显的背离?

评审需要客观

  在这个案例中,该评审专家仅仅因为了解到A供应商信誉不好,就把该供应商在信誉、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成绩统统“抹杀”,“一批到底”,这种情绪化的态度实在令人担忧!

  A供应商怎么信誉不好?该评审专家是怎么知道的?是道听途说还是亲历过?不能一句简单的“印象中信誉不好”就可以解释吧。换句话说,即便该供应商真的以前信誉上有污点,也不至于把信誉之外的产品质量等评分事项都一概否定吧!“那也太武断,太情绪化了!没有客观的评审态度,评审结果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公正的。”某地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对该评审专家的做法予以否定。

  的确,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供应商的命运很多时候掌握在评审专家的手中,如果每个评审专家都从主观印象出发,带着浓重的个人情绪去给供应商打分,这是专家极不称职的表现,不客观打分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引起采购结果的不公正,甚至会招致质疑、投诉等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评分细则要细化


  如果仔细深究,即便该评审专家对A供应商印象一向不好,但是何以有机会让A供应商的分数与其他供应商的分数拉开那么大的距离?自由裁量权!专家有自己的打分权利,但是如果给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未免会给带有个人情绪的专家更“自由发挥”的空间,从而造成评审的相对不公平。

  同样的采购项目,有的地方的评分办法非常细化,比如说规定主要货物响应情况及质量保证占40分,又将其细化为发动机品牌、功率、扭距、最小转弯直径和最小离地间隙等,这就使专家的打分空间得到了极大的限制,避免出现很强的个人好恶。
 
  说到底,评审专家应该结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综合需求进行评审。为了更好地限制专家的倾向性,制定科学的评分细则是很必要的。

监管需对专家发力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是由财政部门来做的,如何使入库的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发挥一种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作用,这也是财政部门面对的一大挑战。

  不少人表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来管理,但是,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把法律法规中的条款落实到实处?如何辨别评审专家的倾向性?因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所以这就成为监管部门对专家不好管理的理由。

  评审专家即便行为不规范,法律上对他们也没有实质性的处罚,也就是说专家的违规成本低,才造成专家不规范的事实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财政部门在选聘专家时能够严格把关,并且能够根据当地情况,对评审专家进行有影响力的培训,或者出台当地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规之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等都予以细化,想必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评审专家在打分的时候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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