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品牌数量怎么定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09-16 15: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记者发现,有些地方在协议供货入围招标时并不限制品牌数量,“只要采购人工作中需要的品牌,都被允许入围协议供货”。记者不禁疑惑:招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竞争机制选择供应商,从而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服务质量。如果对品牌数量不加以限制,招标的意义又何在?是否意味着竞争的缺失?协议供货的门槛是否形同虚设?价格和服务是否能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完全不限制
宁夏自治区就不对协议供货的入围品牌数量进行限制,他们对采购人日常工作需要的品牌敞开了大门。但由于品牌的差异以及经销商的不同,它们之间价格的优惠率是不同的,这样,采购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来进行自由选择。当记者问到不限制品牌数量是否会影响协议供货效果时,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主任孟虎说:“通过公开招标,协议供货价格已经被严格卡住,采购人完全能够得到价格上的实惠。如果把品牌卡的太严,一旦出现采购人因财力有限无法采购协议供货的品牌时,还要重新进行招标,会大大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四川省的协议供货,对品牌数量的限制更小,只要达到国家质量认证标准且希望进入协议供货的品牌,都可以入围,然后再由采购人自由选择。据介绍,这样操作的原因是“还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淘汰标准”。有些地区认为,可以用所谓的“性价比”的方法作为选择协议供货品牌的依据,但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怀疑,如果出现某种品牌具有同等功能且售价较低但是质量很差,它当然还算是所谓的“性价比”高,但是能采购这样的产品吗?上述工作人员还介绍了另一种好于“性价比”的“配价比”方法,但他同时也指出,无论哪种方法,至今还都没有规范的操作细则,很不好掌握。当记者问到是否可以像深圳、成都那样出台一个《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作为淘汰原则时,上述工作人员说,进行政府采购的不仅是机关部门,还有许多科研机构,他们对一些设备的配置要求是比较高的,因此统一的配置标准是否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还是一个疑问。
谭开全认为,协议供货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但关键在于建立一个淘汰标准。
制定淘汰率
其实,就像文章开头所说,把公开招标引入协议供货,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那么,与竞争同生共存的就是淘汰。据了解,许多地方正尝试着淘汰的办法,但淘汰率却高低不等。
重庆按照参加投标供应商总数的70%来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数量(这里的供应商数量相当于品牌数),然后再由每个供应商确定3-5个经销商。这就意味着重庆市的淘汰率为30%。那么,这个数字从何而来呢?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说:“我们制定淘汰比例本着这样的原则:让入选的品牌范围尽量广一些,使采购人选择的余地大一些,但淘汰比率也要保证,旨要让欲参加协议供货的供应商之间存在竞争,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加大产品折扣率。”
江苏省南京市也针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制定了一个60%的淘汰率。不过这个淘汰率不是对品牌而言的,而是机型淘汰率。还是以电脑为例,评标时评标专家对参加投标的每种品牌的每种机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内容可能包括配置、服务等等。这样,出现的结果通常有两个:每个品牌都有一些机型中标,或者某个品牌的所有机型全部落标。为何要针对机型而不是品牌设置淘汰率?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泽认为,没有理由对品牌进行限制,只要想参加协议供货都应该被允许,但是我们使用的是它的机型,品牌再好计算机不符合要求也不能够被纳入协议供货。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60%这个数字也是根据南京市多年的工作经验而定。他们的考虑和重庆大致相同,但他们认为淘汰率不能过低,否则将导致竞争不够充分。
评 论
协议供货期待统一竞争准则
我们都懂得一个道理:竞争是残酷的,但没有竞争的后果更加可怕。人们经常把没有竞争的局面比作一潭死水,同样,没有竞争的协议供货将不可想象。
各地协议供货的周期不同,最长的一般为两年,最短的如江苏也要三个月。一次行动解决半年至两年的采购,被选中的供应商将享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商机,岂能不细致?岂能不慎重?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供应商为了这个商机进行充分竞争。只有竞争,供应商才能使出浑身解数,让自己的价格最低,让自己的服务最好,让机会青睐于自己。这也许就是财政部18号令明确要求协议供货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初衷吧。
可是,不得不承认,关于竞争的标准,的确还不够明确。无论是利用工作经验制定一个淘汰率,还是按照产品的“性价比”,抑或出台一个《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来辅助选择,都没有被证明是完全可行的,其中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还在时时困扰着政府采购从业者。值得注意的是,当更多地方焦急地等待着统一竞争准则的诞生时,有的地方已经开始了尝试。任何一项制度,任何一个成果,都离不开先行者的探索。探索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将为最后标准的出台提供宝贵的经验。必先有探索,才会有真理真正到来的一天。
因此,当我们还在观望时,不如先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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