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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泄露细节投诉应受理吗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9-21 12: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年5月,某市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对市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经过激烈的竞争,最终H供应商中标。预中标公告发出后不久,C供应商以评标中专家存在歧视性意见为由投诉到市纪委和监管部门。
 
  此案中供应商向市纪委投诉的举动并不值得提倡,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鼓励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法定的救济渠道进行质疑投诉,但此案引起了当地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虽然没有受理此案,但本着对供应商的负责,重新组织专家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标。虽然出发点很好,但这些做法在专家看来值得商榷。

该不该受理有争议

  此案的第一个争论点是该不该受理,对此业内人士有不同看法。

  C供应商以专家评标中存在歧视性意见为由投诉到监管部门,并且指出了评标中评审专家对C供应商的评价细节:“有的专家说我们信用存在问题,这是不是事实?” C供应商的问题让监管部门颇感疑惑,专家在评标中的细节供应商是怎么知道的呢?

  当监管部门询问其信息来源时,C供应商称是“听说的”,但拒绝说明信息的准确来源。那么这样的投诉应该受理吗?

  “应该受理,虽然供应商不能提供信息的准确来源和依据,但是专家是否存在歧视性意见也需要调查、取证。”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杜香序说。

  但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认为此投诉不应受理:“案例中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是应当驳回的。” 李宇指出,20号部长令第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则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当地监管部门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没有受理该投诉。

  虽然没有受理,但当地监管部门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经排查,发现供应商知悉评标细节情况,是评标专家泄密造成的,但很难查证是哪一个专家泄露的。“违规的专家应当严惩,一旦查证应当进行通报批评或记录,严重的要取消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杜香序说。
 
重新评标缺乏法律依据

  发现了评审专家问题后,该项目采购人及其他供应商对评审专家评审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监管部门出于对采购人及相关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决定异地抽取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此种做法是否合适?

  “重新抽取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李宇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重新评标。”

  李宇进一步解释说,评审专家是可以分类别的,但是没有等级之分,因此重新抽取一批专家来对此前专家的评审结果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做法有些欠妥。

  那么如若评标专家的评标过程真的存在问题,又应当怎么办呢?“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该项目评审专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复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鉴别和纠正。”李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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