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供货要防也要治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9-21 12: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年2月,某市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对数字摄像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A供应商以E品牌的数字摄像机中标。之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供货。
2006年3月,该市监管部门接到了举报,称该采购项目所供货物并非约定的E品牌数字摄像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供货检查,结果发现采购人拿出的供监管部门检查的竟是崭新的E品牌数字摄像机,监管部门颇感疑惑:“使用了将近一年的摄像机,怎么会是新的呢?”
于是,监管部门对摄像机的序列号进行了查证,结果发现被检查货物序列号与验收单所列摄像机序列号不符,于是监管部门立即对摄像机使用人员进行了询问,结果使用过摄像机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一直使用的是Z品牌的摄像机。”至此,一起虚假供货案露出了马脚。
“更换品牌、减少数量、降低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许春燕列举了虚假供货的几种表现形式。许春燕认为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是虚假供货得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采购人验收时,麻痹大意不负责任也是供应商虚假供货行为得逞的一个原因。”河北省衡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刘立敦补充说。
合同履约是政府采购成果实现的关键环节,一旦这一环节出了问题,则意味着政府采购前期工作的付之东流。面对虚假供货的灾难性影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开始思考和探索应对虚假供货的措施和方法。
怎么去发现
虚假供货是供应商单方面的不诚信行为或者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的不诚信行为,往往带有很强的隐蔽性,而发现其违规行为是预防其危害的第一步。
“供应商及社会各界的举报是一个重要渠道,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举报。”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俞建玉说。
桂林市在虚假供货行为的预防中,采用了抽检的方式。抽检是针对具有多个标段的或同一时期的多个采购活动进行的,抽查率为10%。“这样不但可以及时发现供应商供货中的不规范行为,而且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许春燕说。
“一旦发现虚假供货行为,要按照采购合同严惩供应商和相关责任人。”俞建玉认为,发现只是第一步,惩罚和警示供应商,避免虚假供货行为的再度发生才是最重要的。
用制度约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是指出了验收的组织者。而许春燕认为,明确验收主体、主体责任、验收程序将有力地制约虚假供货行为的发生。
“明确了主体责任后,谁在验收单上签了字,一旦违规,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在违规操作时,当事人就会有所顾忌了。”许春燕说。
俞建玉认为,验收主体、主体责任、验收程序应当制度化,用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行为。
委托专业机构
政府采购项目种类繁多,而且存在许多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在面对这样的项目时,集采机构、采购人都有些力不从心。“即使供应商虚假供货,我们的技术鉴定能力有限,根本查不出来。”一位采购人如是说。
“重点和重大项目可以邀请专家来辅助验收,鉴别供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刘立敦表示。
据了解,河北省衡水市的一些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其中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的重点项目,是验收组织者邀请专家来共同验收的。
而江苏省南京市则用部门联合的方式来应对验收组织者“不专业”的问题。据了解,2006年初,南京市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上述办法规定,南京市会邀请质检部门参与大型、复杂项目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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