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与监管各有责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9-22 17: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地把笔记本电脑纳入了协议供货范围。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几家供应商的报价均是实行了一定优惠率之后的价格,且是最高限价。本以为采购人在价比三家中可以采购到价格适中、称心如意的产品,可是却出现了让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解的一幕:“协议供货价格怎么没有想象中的便宜?”不少采购人带着疑问和不满进行质问。
那么,采购人所说的协议价格高的原因是什么?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使“协议供货价格高”的声音低一点?不少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试图找到问题的答案。
采购人要知道讲价
据了解,该地的协议供应商的笔记本报价均在网上公布,而且直接以中标价这个最高限价来供货,有些采购人在购买笔记本时就根据供应商的网上报价与供应商成交,根本没有与供应商沟通在原有报价的基础上商议降低价格。
“网上报价明明是最高限价,采购人完全可以在价比三家的基础上,与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砍价’,使价格更低,可不少采购人没这个意识,买了之后又抱怨协议采购的价格高,这能说采购人没一点责任吗?”某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说。从这个角度讲,似乎采购人确实有做得不对的地方,没有把握住原本属于自己的机会。
其实,协议供货价格本身就是一个根据市场有所浮动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何况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的入围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只是政府采购允许的最高限价呢!如果采购人明明知道价格还有谈下去的余地,为何不去把握自己的权利,主动想办法促使协议价格更低点呢?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小平认为:“采购人有责任去根据公布的协议供应商的名单去做前期的调查,协议采购价格的最终达成并非一锤子买卖。”
要注重宣传
采购人抱怨协议供货的价格高,可某些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又认为采购人不主动去“砍价”导致价格高,采购人不能不分缘由地一味去抱怨或者指责政府采购,而应该遵循政府采购的一些原则,按规矩办事,就很少会出现价格不如意的情况。
话虽如此说,但问题是采购人或许真的不懂在协议供货中,自己还可以与协议供应商进行讨价还价,这种“基本知识”的缺失导致其白白错失了自己与供应商进行再次议价的“话语权”,从而也导致了自身对政府采购的一些误解。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吴蓓建议:“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一定要对采购人进行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宣传,广而告之,中标价格是最高限价,让采购人对协议供货的流程了解得更全面一点,就不会出现采购人不知道去主动砍价的情况了。”
政府采购宣传似乎任何时候都不过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新的操作方式也不断出现,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对采购人进行法律法规普及的同时,也应注重提高采购人与时俱进的意识,使采购人明白自己在采购中何时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及怎样去合理选择。
监管严把关
采购人反映的协议供货价格高的情况,其实并非完全是采购人不懂得去协议降低价格,也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关。据了解,有的地方的监管部门在对协议供货的监管上很下功夫,而有的监管部门则只把关一下入围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并不做过多的监管。
河南省安阳市在实行协议供货时,除了让供应商在市场价格有变动时及时报到监管部门,还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协议,内容大体是规定中标供应商卖给采购人的产品价格只能是市场最低价,不能比卖给其他个人用户的高,这一协议也得到了供应商的认可,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采购人能买到质量优良且价格最低的产品。
杨小平认为,在协议供货的价格到底是高是低这个问题上,监管部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出台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提倡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对不按最低市场价的供应商进行举报,以共同把好协议供货采购的价格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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