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处理怎能让人信服?
作者:戴洪清 发布于:2006-09-25 13: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6年8月25日贵报第三版的案例细点评《没被责令重新招标≠没错》,笔者读后深有感触,为供应商的投诉无门,所处的弱势地位而感到不平;为某地财政部门处理的“苍白无力”感到汗颜,这是视法律法规于不顾的具体体现——
首先是标书上的“斑点”,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附件应该一致,不一致时理应纠正,而不能凭借其所处的地位强词夺理。试想一想:“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总价是软件、硬件以及相关费用的总和”,而招标文件附件三《×市电子政府试点工程(二期)系统项目评分标准》的“项目”和“投标总价分值”却标明为“软件价格”为30分,没有把硬件价格及相关费用纳入评分范围。如果某供应商的软件价格报价为100元,甚至更低,而硬件价格及相关费用的报价很高,高得离谱,该供应商的价格得分不是会很高吗?该供应商不是很容易中标吗?这合理吗?
其次是财政部门处理的“斑点”,“没有责令重新招标主要是考虑到采购项目已经在执行以及重新招标所带来的成本”,受理此起投诉的负责人这一说法站的住脚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也对项目采购过程中受理投诉所处的不同阶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是一句“采购项目已经在执行”能搪塞的吗?这样的处理决定能让人信服吗?
采购中心或采购中介机构是为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搭建的一个平台,缺少了任何一方,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水之鱼,我们既不能片面地迁就采购人打压供应商,也不能宽容供应商而忽视采购人的利益,只有两方面的兼顾,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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