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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弃标”有章可循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6-09-25 13: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偶尔会发生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前弃标,遇到这种情况,招标采购单位、监管部门应如何应对?笔者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发现世界(亚洲开发)银行、国家有关部门、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投标人在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前弃标的已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投标前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按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向招标采购单位交纳足额的投标保证金,一旦中标的投标人弃标,将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用以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单方面行为而蒙受损失。

  投标保证金的含义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交纳方式、时间、地点、币种向招标采购单位以固定金额或不少于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数交纳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回、到期后无息退还,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以予没收。

  招标文件中规范表述

  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实际上已经与招标采购单位建立了契约关系,投标人在投标、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前一旦弃标或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其他约定,就存在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时,一定要全面、规范,其标准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否则容易引起争议,使采购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此,有必要介绍规范的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条款的表述:

  投标保证金 A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A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采购单位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A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A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投标担保等形式交纳,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形式并在投标截止期前单独提交招标机构。A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A1和A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C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A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供应商。A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D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E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F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A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D条规定签订合同;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本须知第E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F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投标有效期 B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B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A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签订合同 D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履约保证金 E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E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D或El条规定执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招标服务费 F1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暂不收取招标服务费的除外)。

  投标资料表:(见文后)

  投标人违反条款的处理

  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偶尔也发生投标人违反投标保证金的案例,一般情况多为投标人中标后在未签订合同前弃标。那么,遇到该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招标人利益受损害,应及时启动没收投标人保证金条款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投标人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没有投标保证金条款,也就是招标人利益受到了损害,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应及时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条款,而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不再对其追究其他责任 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投标人中标后弃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其工作人员投标时报价失误造成的,弃标只是损失了投标保证金,如果继续承揽该合同会使投标人遭受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一般是选择弃标。本来参加投标已发生了一些相关费用,如果细心的话这个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并获得一定的利润,其结果未获利且损失了投标前期费用和投标保证金。此时,即使有关部门不追究弃标投标人的责任,在投标企业内部仍然要总结经验教训并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

  截止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只对投标保证金的标准和没收投标保证金条款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投标人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前弃标,是在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前提下进行的,投标人有这个权利,再追究其他方面的责任没有依据。

  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可用于冲减招标人的相关采购费用 中标供应商弃标,招标人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在国家没有做出其他规定之前,可以冲减相关采购费用。

  做好后续工作 

  顺延排名第二者 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并向招标机构或招标人出具了放弃中标的法律文书,其投标保证金已被没收。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最终审查,审查合格的则为中标人。

  重新招标有前提 招标文件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的”做出规定的,应重新招标。 
 

A.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投标总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B.1

投标有效期:90


启示:

  防止“弃标”三点论 
 
  为了防止此问题的发生,招标采购单位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招标采购单位督促签订合同的文件要有法律效力 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以后,招标人应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督促中标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有关往来函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以证明其收到,招标采购单位要注意保存。招标采购单位对多次督促而拒绝反馈书面意见的投标人,应委托公证机构对有关与中标投标人的往来文件进行公证,为没有其投标保证金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招标采购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在实际工作中确有一些投标供应商,对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不甘心,既不放弃中标,又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机构或采购人三番五次的督促,投标供应商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严重影响了招标人项目的实施和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遇到这样的投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要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情况属实的,对故意拖延时间的投标供应商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外,按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记录,并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投标业务。一般而言,优秀供应商不会发生此类问题。

  基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一般按总价2%交纳 前面已经介绍,世界(亚洲开发)银行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按投标价的一定比例交纳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在我国由于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良莠不齐,为了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投资额较大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一般要求投标人按投标总价的2%交纳投标保证金。
 
相关链接:

  缴纳比例之相关规定 
 
  世界银行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可以是一笔固定金额或不少于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数,最好采用前者(固定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报价的2%,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5%。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保持有效。”

  亚洲开发银行规定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2.17规定:可要求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以保证投标文件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但是它们的金额不宜太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的金额应合理反映投标人撤标或拒绝签署合同时借款人的损失。投标价的2%通常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在选择中标商后,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应尽快返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财政部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又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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