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该谁承担 组织者or专家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9-27 09: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走入谈判程序,并在谈判中胜出,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质疑投诉,导致监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究其原因,除了供应商本身存在不规范行为外,与相关人员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也不无关系。但是,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对谈判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究竟该由谁来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家还是采购人?
观点一:责任在组织者
在本案例中,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一口认定:“对供应商的资格把关不严,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竞争性谈判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对此负完全的责任。因为谈判小组只管谈判,谈判供应商的名单是政府采购中心提交过来的,如果政府采购中心人员认为供应商的资质有问题,应该提早告诉谈判小组。如果谈判小组成员没有得到提醒,出了问题怎么能说是谈判小组的责任呢?”
此观点咋一听感觉似乎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不免疑问,难道谈判小组成员只负责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对其他问题一概不管吗?
观点二:责任在专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大体意思是:首先要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谈判文件制定出来后,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正是从这样的法律规定中,有人解读出:“确定谈判供应商并且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是谈判小组,不是政府采购的组织者,所以对谈判供应商的资格把关应该是谈判小组成员,而谈判小组成员中专家又占大多数,从这个角度讲,资格把关出现失误,竟然分辨不出供应商的名字有变化,这理所应当是专家负主要责任。”
这样的看法是从法律条文上分析出来的,从这个层面上讲,的确是专家的责任。但是这种专家去审核供应商资格的情况在现实中存在吗?或许存在,但并非全部。
观点三: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定
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标认为:“究竟由谁来为谈判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严负责,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可以根据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来确定,如果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把关由代理机构做,那么专家、采购人代表就可以不参与,也谈不上为此负责,也就是说代理协议里怎么规定就怎么做,责任的归属也以此为准。”
问题是,或许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可能并没有想到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约定谁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该谁来为过失负责了,但是很明显又不能因此就没人去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工作。
观点四:大家都有责任
河南省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东介绍:“在现实操作中,专家去审核把关供应商资格的情况并不是很多,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谈判小组应该是早先组成的,但是实际操作中谈判小组成员往往是竞争性谈判活动之前的几个小时之内才确定,这样以来,在时间不是很充裕的情况下,再让专家去审核谈判供应商的资格似乎也说不过去,所以对谈判供应商的资格把关工作多由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来做了。”
这样说来,现实操作中谈判小组的成员的工作范围似乎缩小了,只剩下去和供应商进行谈判的工作了。
但是话虽这样说,专家似乎也逃脱不了其中的责任,毕竟谈判文件是谈判小组成员在确定了谈判供应商之后发售的,可来谈判的供应商与之前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一致,专家无论如何是有责任的。虽然通常因为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统一的问题没有固定答案,造成追究专家责任时很难,但是专家该负责的时候还是应该负起责任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处长孙黎明认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究竟该不该参与把关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组织者本身就很矛盾,这多是因为法律上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权归谁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指向。在实际工作中,多是大家一块把关,都看看,毕竟更能发现问题,避免采购活动绕弯路。
大家共同对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进行把关,即便出了问题也是大家的失误,但这种方法毕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供应商的进入。不过话虽如此,如果本该顺利进行的竞争性谈判活动因为供应商的资格把关问题而出现逆转,依照法律法规,谈判小组成员尤其是专家会成为造成失误的当事人之一,最终也难逃其责。
粗心大意要不得
政府采购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失误,哪怕是小小的失误,也可能引起采购结果的变更,甚至导致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这不仅会增加采购成本,而且会因为采购活动在时间上的延长,导致采购人甚至是供应商失去参与政府采购的兴致。而在本案中,由于“粗心大意”,或者是“想当然”思想的存在,似乎注定了本次采购活动的最终失败。
“两个供应商的名字虽然有着几分相似,但是毕竟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怎么可以看不出来呢,马虎大意就能够解释自身的失误了吗?”某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似乎很不理解这种现象,甚至认为这种事情绝对不可能发生。
然而,事实的确是因为“太像”而让人掉以轻心了。据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解释:“当时不只谈判专家对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采购人也看了,就连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在一边帮忙看了,但是都没看出来。没看出来不是哪个人有私心,而的确是疏忽大意,谁也没料到还会有供应商胆大到这种程度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们都进行了反省,肯定会从中吸取教训。”
能从失误中发现问题,并且从中看到自身的不足,虚心吸取教训,以避免今后类似的事情发生,这或许是该案例给人的启迪之一。毕竟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问题是不能在同一个犯错的地方跌到两次,有了正确的工作态度,工作方能开展得更顺利点。
其实,不仅仅在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方面容易出现粗心大意的情况,在制作标书,甚至是评标过程中,都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工作不够细致导致工作很难开展,甚至导致功败垂成,这对采购各方都是一种损失。尤其是评审专家,由于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采购结果的公正与否,更需要用一种端正的态度、认真的精神做好评审工作,以避免采购活动在专家工作的环节出现问题。
供应商要懂法守法
B供应商自身没有购买谈判文件,却光明正大地来参加谈判,而且在提供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其提供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中申请企业及著作权人均为A供应商,但从中并未看到A供应商对该软件产品的授权,这也就说明B供应商根本不具有自己所提供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尽管有种种漏洞,但是B供应商却仍然敢于参加谈判活动,甚至在自己的不规范事实被发现后,还要去通过质疑、投诉的手段去维权。
B供应商的行为本身已经够不规范,为何还硬着头皮去参加谈判,在采购人拒绝承认自己时,又要去“告状”?以证明自身是规范的,无端地不被人承认是被人冤枉的,一定要通过合理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对该供应商的表现只有三个字评价:“不懂法”。或许正是“无知者无畏”,导致了该供应商敢于决绝地走在不规范的路上却不自省。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处长孙黎明提到:“B供应商资质高,A供应商有自己的产品,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为了在谈判活动中胜算更大,完全可以采用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强强联合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在竞争中获胜的砝码,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律所允许的,可是这两家供应商偏偏没这样做。”不去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去参与政府采购,却想当然地按自己的竞争思路去参与政府采购,这无疑是走上了采购失败的不归路。
在本案中,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是做出了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决定,并没有提到对违规供应商如何处罚。于是,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建议:“B供应商的行为已属恶意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在给予其警告的基础上,进行重罚,比如三年之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为个别供应商自身不规范,不懂法,或者明知道法律不允许,却偏要以身试法,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使自己很难在采购中得逞,败坏自己的名誉,还可能会受到相关处罚,影响自己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潜在利益,从大的方面讲,更会因此使本该顺利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遭到拖延。所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一定要知法懂法,并且要守法,这样于己于人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采购人应避免倾向性
在本案中,采购人当时也参与了审查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资格,并没看出什么问题。可为何在采购结果出来之后,又翻出供应商的相关材料重新审核呢?据透露,这是因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不满意,该供应商不是自己意向中的供应商,所以在采购结果出来之后,就试图找出拒绝采购结果的证据。
发现这次采购活动供应商资格有问题的是采购人,这也使得不轨供应商没有能够在采购活动中蒙混过关,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及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但是,我们从中不难看出,这完全是采购人的“意外之功”,毕竟采购人也是怀着私心去重新核对供应商资料的,采购人在发现成交供应商的破绽后,急于表态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就是其真正心思的最好证明。
这个案例只是采购人采购时带有倾向性的一个例子,采购人在其中的表现还算走“正规渠道”,知道去找利于自己、说服众人的证据。然而,有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倾向性则会表现得十分露骨,比如,制作采购文件时执意规定一些带有倾向性的条款,采购结果不如自己意愿时毫无理由地拒绝签字同意,或者在供应商供货时拒绝验收……针对采购人在采购中的倾向性,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还是政府采购操作人员都应该予以提醒并制止,不然,采购人不依法操作也会制约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
编后
本来可以联合体投标的,但供应商却执意要用做假的方式试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蒙混过关;本应该可以看出供应商不在邀请供应商之列的,却因为掉以轻心导致在供应商资格把关上出现失误;本可以顺利进行的竞争性谈判活动,却因为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不得不重新组织……供应商、采购人需要提高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的意识,专家、政府采购组织者等各方面也需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刻保持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惟有如此,政府采购事业才会更得人心,采购之路才会越走越宽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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