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检查通知书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6-09-27 16: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什么是检查通知书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所谓检查通知书,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下达给被监管对象告知其作好相应准备,迎接监督检查的书面文书。
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了解监管对象执行法规的基本情况,便于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指导工作。在检查之前要告知被检对象,所以要发检查通知书,其目的,一是为了让被检查对象做好迎检准备;二是防止监管部门的人员滥作为,以检查之名,行私己之利,而扰乱被检对象正常的工作或经营秩序。
检查通知书,一般是以检查通知文件为依据。有人认为,既然监督管理部门已下了正式的文件,检查通知书是多此一举。但笔者认为,并非多此一举。检查通知文件是检查的依据、是总体要求、是大的工作安排,而检查通知书是检查通知文件的具体化,是具体工作安排,而有些常规性检查不需要发正式的文件,所以,有必要用检查通知书。
由于政府采购检查是一种执法检查,作为依法行政的管理部门,其检查就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所以政府采购检查的程序主要有:一是拟定监督检查的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二是组成监督检查组。依据经审批后的检查计划确定的任务,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指定检查组长及成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三是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法人代表签发;四是进驻检查。检查组在进行查阅和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时,要通过记录或摘录,如实填写工作底稿,并做到一事一稿。检查组在检查中认为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必须要有提供者的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五是形成检查结论书。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结论书,并送交被检对象,由被检对象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如对检查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上诉;六是检查处理。凡不涉及需对被检对象进行处罚的,只下达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法人代表签字的《检查结论书》。被检对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应进行处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七是资料整理。检查处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必须将检查资料按照归档要求整理归档备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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