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6-09-27 16: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促规范
救灾救济物资支出,是财政社保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该项资金应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资金早到位 物资采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避免了临时请款的繁琐和麻烦,有利于保障救济工作的及时性和效益性。
采购更规范 由于救济物资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整个采购过程始终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依法规范操作,杜绝了权钱交易、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现象。
程序更简化 救济物资实行政府采购,使救济主管部门能尽快完成本职工作;供应商能尽快拿到货款,避免结算过程出现克扣货款的纠纷和争议;困难群众能尽快领到救济物资,早日解决生产生活上的燃眉之急。
效益更优良 救济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借助政府采购的优越性,将使成交价格大大低于市场平均价,达到少花钱的目的;从启动采购程序到物资发放到位,比以往的做法耗时更短,效果更好,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采购的物资质量和数量都有了保障,群众领取救济物资也方便快捷,符合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各点管理应到位
纳入采购预算 年初,由主管部门编制专门预算,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由政府审查批准,下达救济物资采购资金预算。这样,就确保了资金尽快足额到位,一有需要,就可以立即启动物资采购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 以救济主管部门为采购人,向当地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代理申请,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包括采购物资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格和验收标准等内容的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要严格遵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选定资质较好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使采购物资达到价格低、质量优和服务好的要求。
供应商直接发放救济物资 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尽快采足货源,在城区及救济对象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物资发放点,通知救济对象持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救济物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应派工作人员到各发放点监督物资发放,发现供应商有以次充好或短斤少两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按规定处理。
国库采购专户直拨资金 应改变原有的财政拨款到救济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付款的办法。供应商发完救济物资,经采购中心、采购人验收后,持有关原始凭证和有效发票到财政部门申请拨款,经审核无误后,由国库专户将采购款直拨供应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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