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领域有别 主体无法平等
作者:梁希 发布于:2006-09-29 11: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笔者对《政府采购信息报》第501期四版《公平竞争需要主体平等》一文的观点不甚认同,理由如下:
设立集采机构是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什么,这是我们首先必须正视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宗旨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就是最好的办法。目前全国上下要求彻底管采分离,目的也就在此。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公益性质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宗旨的。政府采购一切活动具有非商业性、非营利性,集中采购机构所为的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财政改革的焦点之一就是政府采购,一切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权在政府,采购权在集中采购机构,使用权在行政事业单位。说到底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是政府派出的职能部门,统一集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具有源头治腐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功效,这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而实际上西方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推行了二百多年,美国、欧盟,无一不实行高度集中、强制性的政府采购。如果允许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自主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我想这一切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中介机构的劣势
无法整合资源 提高采购效率需要相关部门尤其是采购人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就像一个链条,环环相扣,只有各方参与者共同配合,才能使其高效正常地运转。只有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协调,采购效率才能提高,政府采购才能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才能实现它的宗旨。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派出的职能部门,可以非常快捷地充分使用、发挥各种资源,而社会中介机构未必能够做到。
被利益牵绊 “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有威,有威才能有位,有位才能有为。”这句话恰好地形容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状态。而社会中介机构被自身利益所牵绊,在工作中能否抛弃私利公平操作,从而树立威信,还有待商榷。
业务范围有限 当然,《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看来,法律为社会中介机构设定了业务范围,它可以也只能在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这一块里面开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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