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低”采购人有责任吗
作者:宋晓杰 张军雷 李 发布于:2006-09-07 11: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效率低始终是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意见最大的问题之一。但从申报采购预算到签订采购合同直至最后的资金支付,采购人始终担当着重要角色。效率低,难道采购人就没有责任吗?采购人的行为对采购效率的降低究竟有多大的影响?
无预算加临时计划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但目前许多地市政府采购还没有进行详细的预算,更惶论县级了。在没有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地方,往往是采购人事先申报采购计划,给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再转发给相关的对口部门,如农业部门、水利部门等,对口部门批准后再发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最终监管部门将采购任务下达到集中采购机构。
由于不做预算或预算做得不认真,采购人买什么、何时买几乎随心所欲。很多采购项目,采购人都不及时提报,总是磨蹭到几乎火烧眉毛的时候才提计划。而且在计划尚未提报时,采购人往往要进行长时间考察,自己先圈定“意中人”。
批预算、报计划,哪一关能缺少采购人的配合?湖北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说:“我们再三要求上年编制正规的政府采购预算,但采购人很难执行。一般是有钱就想采购,随意性较大。”该主任认为,每一环节都单独走一遍程序,耽误时间显而易见;未经统筹安排一股脑推到集中采购机构,“项目撞车”也在所难免。
总爱拿需求做文章
针对因打包不合理引发的废标,有的采购人解释为:“没办法,我们情况比较特殊,各部门都有自己的需求特点,我们要全面兼顾各部门的利益。”有的则说,时间紧,需求急,所以在仓促中把各部门采购需求集中统计起来......显然,采购人前期自己内部就没有很好协调,基础性工作尚未做好,却以提需求的方式把“包袱”甩给了集中采购机构,后者能有何良策?
更有甚者,提报后还对需求一改再改。辽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举例说,一次门窗采购,采购人报计划时显得非常匆忙,似乎第二天就采购回来才好。但是,要其提需求,他却迟迟拿不准注意,今天说要塑钢门窗,明天改为铝合金门窗,后天又急忙到集中采购机构说还是改为隐形铝合金门窗吧,就这样采购人再三改需求,反复出外考察,过了一个月还没确定。没有确定的需求,采购中心又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
某劳教局有关负责人在抱怨集中采购机构效率低时曾说:“比如司法所规定工作人员是不允许携带手机进场的,为了互相联系,我们急需购买一批对讲机,但通过采购中心采购的时间太长了。起码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这就影响到我们的工作了。”对此,一专家表示不解:“常规性规定决定的需求,如果有预算、有计划,何谈‘急需’?”
对自己需求什么、是否急需都不甚明了,却把影响效率的责任推给集中采购机构。这样的事例几乎比比皆是。
倾向性致重新采购
有些采购人想方设法甚至不顾一切选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招标文件出笼后的审查环节,采购人有时提一些额外要求,如再附加一些别的东西,对参数进行变动等;在谈判现场,采购人代表往往也明里暗里地试图左右专家的意见;评审结果出来后,在定标环节,采购人的不守规则还可能耽误时间……总之,采购人的倾向性一旦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则性和原则性对撞,牺牲的往往是效率。
一次采购网络监控设备,采购人事先进行了考察并对设备做了测试,然后才提报采购申请,并建议单一来源采购。某采购中心主任分析说,这种情形,若依采购人意愿,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已与供应商沟通,供应商中标似乎如探囊取物,谈判过程中势必有恃无恐,价格降不下来是意料之中的事;如果不采购这个供应商的高价产品,采购人就会反过来抱怨效率不高和质量不好。
如何降低采购人对效率的影响?“关键还是集中采购机构的势头要压过采购人。这一方面需要法律作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集中采购机构自己严守规则,操作无懈可击。”业内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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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采购方案这一关
由于采购人事先对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掌握不当而影响采购任务按时完成的情形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情况不了解或知之甚少,不能提供详细资料,编制的采购计划太粗,没有方案,没有设计就匆匆拿来采购,采购中心在核实项目时没有任何资料,无法下手,项目交代不清无形中给采购中心按时完成任务设置了障碍。另一种情况就是采购人对项目要求过细,定品牌、定规格、定价格、定数量,人为划定厂家,以种种理由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中心如果按采购人要求办,就违背了原则;如果不按采购人要求来做采购文件,采购人又不积极配合。这两种情况在最近的采购活动中我们都遇到过,搞得采购中心左右为难。
造成第一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单位承办人的专业业务素质不高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第二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如果说轻了是对采购规则了解不深,说重了是单位负责人的长官意识太强,再往深处说,可能还有个人一些不良目的。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方当事人一起努力,共同把好采购方案这一关,首先是要提高采购单位办事人员依《政府采购法》办事的观念,增强办事人员的责任心,在报送采购项目时既要对市场做详细调查,又要熟悉采购规则。其次是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和采购办在审核下达采购计划时要严格把关,对情况不清和指定品牌的情况不予审批。最后是采购中心在接受委托前一定要和采购单位代表一起对采购项目做一次详细了解,不要等到签了委托协议、发了公告才发现不合适,再进行修改已来不及。(张军雷)
谁让集采机构陷入尴尬
最近,笔者所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了一项网络设备与安装邀请招标采购项目,我们依法采用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开标后,评委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评审,结果没有一家投标供应商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是资质缺项,就是授权无效,或者是所选配套设备非指定品牌,还有个别投标方报价不实。这样,按照原有的评审办法和评审细则,根本无法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着废标或者改变评审细则的尴尬。
那么,是谁让集中采购机构陷入尴尬?
采购结束后有投标方反映,因为投标时间太短,让他们很犹豫,既不想放弃一次投标中标的机会,又怕无法完成标书制作,白白耽误工夫。事实也证明投标方并非多虑。本次采购从受领采购任务到开标只有7天时间,而留给投标方制作标书的时间还不到3天。正因为如此,10家受到邀请的供应商中,因投标时间太短而未购买标书的有一家;购买标书后放弃投标的有两家。
长期以来,给予投标方制作标书的时间短始终是困扰集中采购机构的老大难问题,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根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部共组织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19次,其中,给予投标方制作标书的时间最长的11天(1次),最短的1天(2次),50%的项目是3~5天,与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少于20天,可以用天壤之别来形容。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典型的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依法采购的意识不强。虽然物资采购改革已经过了4年的风雨洗礼,逐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规体系,但由于宣传不到位,以及改革力度不足,各方依法采购的意识始终没有培养起来。特别是个别采购人,以自我为中心,过分强调客观原因,给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隐患。二是采购的计划性不强。一些采购人缺乏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本来年初就制定了采购预算,但经常到了使用时才提交采购计划,还要求限时完成,结果造成人为的忙乱现象。三是临时采购任务多。许多临时性任务往往急需采购配套物资,时间要求非常紧,一般是今天报计划,明天就要开标。
针对采购中有法不依的各种问题,近日总部将组织对全军部队物资采购执法情况进行大检查,这将有助于对物资采购改革的宣传和认识;有助于物资采购各方提高依法采购意识;有助于推动物资采购改革规范发展,从而消除影响物资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各种不利因素,让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尴尬。(李华林)
编看编想
自律还需他律
采购效率低,一直是采购人诟病和排斥集中采购的口实,是集中采购机构努力提升服务质量的一个方面,也是引发“圈外人士”对政府采购制度提出质疑的部分原因。
由于必须走既定程序,所以与原来的采购人自己想买就买,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到哪里买就到哪里买相比,集中采购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时间和采购人的自由度都受到了很大影响。权利受到冲击,采购人无疑需要一个心理上逐步适应的过程。随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强化,政府采购制度必将逐步深入人心,无可选择时,已经或被迫适应的采购人将转变行为方式,变排斥为顺应再到支持。这需要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自上而下地全力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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