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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了 为何拿不到通知书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09-08 11: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几百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1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9位专家组成,凭借最佳的技术标方案和最低的投标价格,获得十几项国家以及地方级奖项的某供应商力拔头筹,采购人当场确认评审结果。但评审结果出来第二天,就不断有供应商对该中标供应商所出具的证书提出质疑,虽经相关部门审查证实了其证书的真实性,但评审结束近百日,中标通知书还没有发到中标供应商手中。历经几月也没查出实质性问题,本是一项中规中矩的招投标活动,中标供应商却迟迟拿不到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供应商为什么抱着玉石俱焚的狭隘心态如此无理取闹?阻挠中标供应商合法权利的实现,自己究竟能得到什么?对中标供应商来说,难道中标通知书真的遥不可及吗? 
 
  中标通知书发放有漏洞

  此案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据悉在接到供应商的投诉材料后,监察部门和建设部门先后找中标供应商查证核实有关证书,并再次请专家论证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结论是评审结果合法有效,但部分供应商却本着怀疑一切的态度继续搅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集中采购机构始终不敢发放中标通知书。
 
  因为当时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只有一部《招标投标法》,而关于何时发出中标通知书,该法只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底线是什么时候?法律没有明确;因为各种原因中标人拿不到中标通知书,有什么补救或惩处对方的措施?法律也没有规定。

  对此,一些操作人员反映,由于法律未就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做强制性规定,所以何时发放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没问题可以尽早送到中标人手中,一旦有人提出问题,纵然知道未中标供应商可能在无理取闹,但在有关部门下结论前,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集中采购机构也不敢贸然发出中标通知。 
 
  时效矛盾依然未解决

  《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出笼后,虽然有所细化,但上述矛盾并没有彻底解决。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该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则要求,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相比较而言,《政府采购法》所圈定的投诉主体范围似乎比《招标投标法》稍窄。前者仅为“供应商”,而后者则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政府采购法》运行近两年后出台的一部配套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又大大缩小了有权投诉主体的范围,限定为“投标供应商”,主体范围的缩小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无效投诉的发生几率。

  但遗憾的是,《政府采购法》虽然增加了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的要求,可关于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应该把中标通知书送到中标供应商的手中,《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也未做任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发放中标通知书可能引发的后果还是心有余悸。

  践约与处罚可双管齐下

  由于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加之目前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素质依然参差不齐,只要中标公告未发出,中标供应商没拿到中标通知书,某些未中标供应商就难除叵测之心,总认为还有回旋的余地。此时,可能处于事件旋涡中的集中采购机构常常束手无策。

  专家认为,供应商滥投诉的关键是成本太低,投诉无果几乎毫发无损,达到目的或可受益,所以是否选择投诉,供应商态度很轻率。没有或投诉费用低是一方面,关键还是处罚力度不够。一般来说,中标供应商往往以拿到中标通知书为原则,顺利签约则既往不咎;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没时间也不愿意与无理供应商较劲;纵使受到恶意投诉处理,第二年该供应商的原班人马仍可重新注册一家公司接着参与政府采购。这些无疑助长了供应商“我得不到,你也甭想顺利得到”心理的扭曲。
 
  但专家建议,集中采购机构不能因为法律的漏洞就被供应商意志所左右。评审结束采购人确认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依法发出中标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一旦查出问题,有关各方可以根据质疑和投诉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主张弥补其损失。对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已经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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