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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随机性抽取要慎用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9-11 12: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年3月,某市采购中心受该市中医院委托对中医院ICU重症监护设备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分为A、B、C、D四个标段,经过激烈的竞标,最终确定了中标供应商。但此项目最终遭遇了投诉。

  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F投诉:“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评审专家、投标人与采购人串通的行为,中标结果应取消。”

  原来,中标供应商H曾与投标供应商F合谋串标,在意外得知项目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后,又拉拢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他们商定趁选择专家之机,将与之串通的专家全部选入评审委员会,最终由H供应商中标,中标后H供应商再将C、D两个标段的工程转包给F供应商。本来天衣无缝的计划怎么会露馅呢?

  H供应商中标后,以投标文件中没有言明要将C、D标段工程转包为由,向F供应商表示没有办法将工程转包。F供应商大为震怒,于是揭发了上述的串标行为。
 
  供应商意外得知采用选择性方式来确定评审专家,惹来了串标之祸。那么,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该注意些什么呢?

  选专家要有条件

  在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中,随机抽取似乎是最为公平、公正的,也是业内人士所推崇的。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不过,随机抽取并非专家产生的惟一方式,18号令在确定随机抽取原则时对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进行了明文规定:“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采用选择性方式抽取专家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其适用条件和程序。”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
 
  抽取应为主要方式

  18号令对于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方式的适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

  同时规定,使用要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由此可见,选择性采购方式的使用程序相对而言是较为复杂的。
 
  可见,18号令并不鼓励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使用,这可能与其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有关。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专家,可能会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这样不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采购的公平和公正也很难保障。”新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包振洋说。

  虽然并不能将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全面否定,但是其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这样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串通起来就更容易了,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应谨慎使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说。

  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适用条件、程序等应明确,如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严格标准还要加以严格的程序来保障选择性确定评审专家方式的合理使用。

  但在标准缺失的目前,大多地方是在遇到“专家少”时就采用选择性方式来确定评审专家,他们表示,“这也是无奈之举”。这显然不是选择性方式被采用的合理标准。

  还有一些地方,在殡仪设备、医疗器材中的生僻科目设备采购中,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几率会大一些。业内专家表示,虽然18号令中规定了可以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是专家采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中的关键角色,因此抽取仍应是主要的产生方式,选择性方式只能发挥辅助作用。既然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只能发挥辅助作用,那么又怎样保障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抽取到合适的专家呢?

  “最关键的是加强专家库建设,完善、充实专家库,使每个专业都有足够的专家可供抽取使用,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包振洋说。

  而段云波则认为仅仅建好专家库是不够的。她表示,专家库的专家编目应细化、专业分类愈细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抽取到适合专家的可能性就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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