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走规范路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9-11 13: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某市校园维修工程的采购活动中,共有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但开标后,却发现有两家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人的预算,另外一家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带授权书。为此,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当场宣布废标,并告知如果申请改批竞争性谈判方式顺利的话,超预算的供应商依然可以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此言一出,在场供应商议论纷纷:真的一定要废标吗?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那么,在两家超预算,还有两家供应商满足招标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中心宣布废标符合法律法规吗?
不仅如此,在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决出成交供应商(原来超预算的供应商之一)后,采购结果公告竟然还是按照公开招标的格式发出,这有法律依据吗?
废标合理与否引质疑
为何要废标?到底满足废标情形中的哪一情形?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解释:“满足第一条,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原则上应该废标。”何谓不足三家?没按招标文件带授权书的供应商的确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超预算的两家也算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吗?难道采购人口头说供应商超预算就超预算了吗?招标文件到底有没有把超预算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规定出来呢?
据了解,采购人的预算并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标出。而是在招标现场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采购人说两家供应商的报价超了预算,遂把这两家供应商列为“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之列。
鉴于此,有人认为,既然采购人的预算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就不能凭采购人简单的“这两家供应商的报价超了预算”一句话而认定供应商就是超了预算。换言之,供应商的报价即便超了采购人的预算,在招标文件没有对采购预算予以明确的前提下,供应商也还是可以参加投标。“超预算的供应商是在评分时会受到影响,但不能因为有两家供应商超预算,就成为采购中心宣布废标的理由。”业内专家认为。
谈判却发中标公告为哪般
据了解,在废标之后,经监管部门的同意,本次采购改变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原先超预算的两家供应商同样可以参加谈判,而且其中一家以较低的价格优势胜出。在很短的时间内改变采购方式,且没有重新发采购公告本身就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做法。而在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完毕之后,却又在公告中称:“在本次公开招标活动中,中标的供应商是……”这不免让人疑惑: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该地政府采购中心一向很主张“灵活应变”,在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因为两家超预算,一家资质不全,即便让超预算的两家供应商继续参加投标,也未必在采购中占上风,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在另外两家供应商之间的选择,这样一来,竞争就不充分,还不如改成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这样超预算的供应商也可以参加,而且在价格上会有更多的商量余地。“事实证明,成交供应商是原来超预算的那家供应商,比他公开招标时的报价低了7万元……”该地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为此沾沾自喜,却似乎忽略了程序上的不规范。
至于为何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评出成交供应商之后,不发成交公告,而发中标公告时,该主任解释:“因为改变成竞争性谈判时,也没有重新发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公告,这时如果忽然发一个成交公告,给人的感觉很突然,所以,大家商议还是按公开招标的程序发中标公告。”话语中似乎也显出了没有规范操作的尴尬。
据悉,该地采购中心从宣布废标,到改变采购方式,再到发中标公告,这一系列的动作都是和大家商量的结果,这里的“大家”既指采购人、供应商,也包括监管人员、评审专家,不规范似乎是大家共同“造就”。
这不能不让人深思:共同商量、达成一致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违规操作吗?采购中的相关各方依法操作到底到什么程度?如果通过商议而不规范地去灵活操作,虽然得到了“众人”的支持,但是采购中心在操作时也未免会心虚,担心是否会被质疑投诉,果真如此,还真不如严格“依法操作”,可以免去好多担忧与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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