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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不可弃

作者:乐园 发布于:2006-09-11 13: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地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10辆汽车。在此次采购活动中,A供应商排名第一,B供应商排名第二。但是采购人代表却迟迟不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主要是想选B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并试图找出种种不能称之为理由的理由来说服监管部门同意。“你回去让你们领导签字同意,并说明理由,我这儿就没问题。”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在采购人寻找的多种理由的包围中,无奈地使出最后一招。闻听此言,在感受到监管部门为难的同时,也感觉到监管部门的言行有失原则。

  采购人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多是因为中标供应商不是自己满意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很不规范的行为,是对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等原则的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采购人“巧舌如簧”地找借口试图蒙蔽监管人员的眼睛,让监管人员签字为自己的不规范行为开道,监管部门也不能在压力之下乱了方寸,毫无原则地向采购人做出妥协。
 
  事实上,采购人本身如果心中有“鬼”,对自己能否说服监管人员同意自己的做法心中并没底儿,而是一种试探的措施。在这时,最需要监管部门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采购人讲政府采购所遵循的一些原则和政策,让采购人明白违规操作的利弊,从而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原则采购。而不是随便采购人一摆姿态,监管人员就先“败下阵来”,帮助采购人找“圆谎”的方法,也帮助自己通过这种方法避免采购人的“纠缠”和自己将来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话说回来,即便采购人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不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这又能说明什么呢?能说明采购人的错误做法就是合情合法的吗?能避免在这样的决定做出后,可能引起的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吗?不能!监管部门如果采取这种做法,实属下策,不但不能减少责任,而且还会生出许多麻烦事,让自己在不自觉中陷入被动。

  “监管”二字其实有着沉甸甸的分量,不少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谈到做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如履薄冰”之感,经常是左右为难,或许这种状态是一种事实存在,但是相信如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来监管,眼前的为难的问题也只是“小难题”,过了这一关,政府采购操作会更规范,监管工作也会更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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