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需要同努力
作者:乐园 发布于:2006-09-12 10: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法律实施这么多年了,还是有个别采购单位从未委托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不是说这些单位完全没有走政府采购程序,而是他们在采购时选择了社会中介机构,即便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也没有交给我们做。”某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无奈地说。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那么为何个别采购人会将汽车、电脑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且能在不规范的路上走这么多年?究竟是采购人不依法采购,还是监管部门把关不严,或是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素质不被认可?
或许,我们可以解释说由于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到对采购人的这一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给了采购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是还有监督的职责吗?在法律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为了约束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出台当地的相关措施,促使采购人在采购时能走到规范的道路上呢?
另外,就集中采购机构来说,面对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该去做点什么呢?“有时采购人不把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有对其业务水平不信任的因素,所以面对这种情况,集中采购并非只能唉声叹气或者事不关己地无动于衷,而是应该更注意自身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以熟练的业务、优良的服务等综合实力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在业务方面并不比社会中介差,长此以往,得到众多采购人的肯定后,更多的采购人就会摈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偏见,不但会依法把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更会主动地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也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东说。
规范的确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采购人要提高依法采购意识,监管人员要严格监督措施,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当然,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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