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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如何适当限制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9-14 15: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年8月,某市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对城市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开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B、C、D、E五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评标过程中,专家在对设计方案项目打分时,H专家分别对A、B、C、D、E五家供应商给出了58、62、57、60、98分。最终E供应商中标。但采购人代表对中标结果提出了疑问,认为H专家打分带有倾向性,影响了中标结果的公正性,“C、D两家的方案要优于E供应商的方案,为什么E供应商中标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自由裁量权是相关法规赋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俞建玉说。
 
  但是实践中,一些评审专家却滥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给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如何限制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成了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评分细则客观细化

  “制作标书时应该对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其中最关键的是对评标细则的细化,给专家自由裁量权一个合理的空间。”河北省衡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刘立敦表示。

  专家正常的主观能动性发挥是必要的,如果有绝对客观化的评分细则,也就不需要专家评标了。但怎样才能既发挥专家的主观能动性又保证专家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呢?

  在评标因素中,主要有两种评分内容:客观性内容和主观性内容。客观性的内容一般有经营业绩、资质、工程进度及工期、技术人员配备及保修期等项分值。主观分包含如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兼容性,系统功能的完备性,工程整体实施、测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方案的可靠性等,而主观性分值的确定与专家对招标项目的理解、自身的学识修养等因素密切相关。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要做的事情就是在合理确定主观分值的同时,尽可能地把主观分客观化,提高主观分的可操作性,涉及到10分、20分专家自由裁量权项目,可以细分为多个子项目,减少专家的随意行为。”俞建玉说。

去掉最高分最低分

  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发生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预中标供应商或者预中标供应商的排名次序的招标采购中。

  18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业内人士指出,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采购中,专家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价格标准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相对少一些。

  对于综合评分法中,在专家打分环节怎样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监管部门负责人有自己的看法。浙江省在实践中的操作对一些重点、大型项目(一般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一个专家可能会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但不可能所有专家都滥用自由裁量权。”俞建玉表示。

检查评分结果

  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会体现在评分结果中,检查评分结果可以发现存在明显倾向性的评分。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将专家对不同供应商的打分进行横向比较,也可以将同一供应商的不同得分进行纵向比较。
 
  业内人士提醒,专家的评分尺度有可能是不同的,也许有的专家一向打分就很低,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可以发现问题,同时防止错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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