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认为,“未签订委托协议的,如果出了问题应由采购人承担责任。”
一些地方也对签委托协议予以强调,如连云港市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中就要求“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助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凡无委托协议的,政府采购部门将不予安排采购。”
然而,在采购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却把心思用在了如何左右采购上,对签不签委托协议持无所谓的态度。而有些采购人甚至不知道有这道法定程序。致使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委托中的被动地位无意间转化了。据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介绍,这道程序往往是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来后才走的,而且委托协议也是由作为乙方的集中采购机构事先拟定的。
那么,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如何去“主导”这个委托协议呢?
两类委托各有利弊
据了解,为了方便快捷,各地集中采购机构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委托协议范本,当采购人前来委托时,只需根据具体的委托事宜填空即可。而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一次委托一次;二是把一段时期(往往是一年)的某一类采购标的或者所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进行一次性委托,多次采购。因此,实践中,委托协议也就有两种范本。
一段时期内的委托协议一般都规定了协议有效期、委托范围及要求;采购人如何提出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事宜、具体采购事宜、政府采购合同怎么签、采购项目的验收等等;而单次采购的委托协议往往这样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方式组织实施______(项目名称)的采购工作。现甲、乙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而后便对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在当次采购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
针对这两类委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在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看来,一次委托长期采购,可方便集中采购机构提前准备、合并采购。这不仅可以提高采购效率,而且还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不过,李静却认为,采购一次签一次合同更方便,“每次采购都要存档,如果少了委托协议,档案就不完整,一年一签,每次还是得找出来去复印,这更麻烦。因此,还是采一次签一次好。”
委托协议制约采购人
在业内专家看来,委托协议一年一签还是一次一签对集中采购机构并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委托协议的内容怎么拟不仅会影响整个采购过程,而且还会最终影响采购结果,如果遇到质疑和投诉,协议内容还可能进一步影响集中采购机构。胡杰认为,在拟委托协议时,除了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外,还应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尽可能考虑到。“在委托协议中,不仅要明确各方责任,还应对履行合同、执行合同以及合同签订后的监督都予以细化明确。”邓东亮如是说。
“委托协议既然是由集中采购机构拟定的,那为什么不可以在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前提下,对采购人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进行制约呢?”某省政府采购中心部门负责人直言。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或可借鉴。据李静介绍,在委托协议中,工程类的公开招标是要资格预审的。因此,他们在委托协议中,事先就明确了资格预审由采购人去完成,“这样可以避免采购人之后不必要的质疑。”
与此同时,他们还会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中,5天内没有质疑的,就由采购中心根据排名直接发中标公告,不再由采购人确认,当然,如果是公开招标,我们是在7天内没质疑才发中标公告的。“这不仅可以避免采购人滥用最终的确认权,而且还提高了效率。”
李静对他们委托协议中的另一项规定也很满意:“为了避免采购人对标书反复修改影响采购进程,我们一般会在委托协议中规定,标书一经采购人确认发出后,原则上不能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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