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遗漏”怎么办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10-26 15: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最近某市组织的一次政府采购开标会上,专家在评标时发现,一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标明了某种设备的报价,但此设备却没出现在投标文件的明细表中。当专家欲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继续评标时,又发现总价中没有包含此设备的报价。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许多业内专家都认为,绝大多数都是供应商的疏忽使然。供应商计算的失误或者粗心的遗漏,给专家的评标带来了麻烦。那么,专家们此时应该如何继续评标呢?
赠送并写证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因此,必须首先明确,虽然投标文件的明细表中没有列明此种设备,但是由于在开标一览表中已经标出,应视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此设备。
但是供应商在总价的计算中,偏偏又漏加了这个设备的报价。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某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有的供应商在总价计算时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唱标价格比实际价格少了几十万。如果专家对此情况不予理会,很可能导致供应商虽然中标,但由于是大额赔本经营,拒签采购合同。针对这种情况,该业内人士表示,应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果完全是由于供应商的疏忽所至,允许其修改总价。
但是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不这么认为。《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在姜毅看来,既然总价已经被宣读,就不应该更改。“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询问投标人是否可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之下赠送这一设备。”姜毅建议。如果投标人表示同意,那么这一漏报就不会再影响接下来的评标,同时让投标人出具一份具有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赠送证明,与投标文件一起保存,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据。但是,姜毅也指出,这种赠送行为虽然可以被允许,但是决不能成为供应商中标的条件。这是因为赠送内容在唱标时并未宣读,不能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修正总价与视为优惠
广东省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国伟给出了另一种解决方案。《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吴国伟认为,完全可以按照开标一览标中的单价进行重新汇总,并且专家应以重新汇总之后的价格作为该供应商的投标总价。相应地,价格分也应该被重新计算。
但是,吴国伟也指出,出现这种情况,多半是供应商自己的失误,责任应由其自身来承担。评委完全可以不必理会单价汇总价格比总价要少。既然这样,案例中的情况就可以被视为供应商的优惠行为,表明供应商已默认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所有报价包含了这个设备的金额。
在明确了这两种方案之后,评委们应该进行权衡,究竟采用哪种办法对本次采购更为有利。显然,对于采购方来说,后一种方法优于前一种方法。因此,大部分评委都会按照第二种办法来操作。
评 论
何必把简单的事儿复杂化
每个人都会犯错误,因此常人都认可“应要允许别人犯错误,更应允许别人改正错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力修改、澄清招标文件的错误或不完善之处。按照常理,投标供应商也应该享有这样的权利。因此,在开标活动中,不少专家在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漏洞时,往往会给予供应商澄清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一些专家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往往不够慎重,如文中提到的“赠送并写证明”就是一种欠考虑的做法。既然专家认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标明了某种设备的报价,而在此设备没出现在投标文件的明细表中”的情况是一时疏忽使然。那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即可,在处理供应商进行澄清的材料上,怎么可以要求其出据“赠送证明”呢。
因此,在要求供应商写澄清材料时,只需让其写清楚“投标文件的明细表中×设备报价漏填,最后的投标总价包含×设备的价格”即可,何必把一件简单的事情搞得那么复杂,而且还可能招致投诉呢,评标过程中哪能由供应商出面提“赠送”!如果是赠送,干嘛不直接写“赠予合同”好了。(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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