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说的“加权平均法 ”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10-27 15: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曾介绍过综合评分法中常用的三种价格分计算方法,还有一种在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方法尚未提及
在综合评分法中,常见的几种价格分计算方法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点,最低报价法易导致恶意竞争,最低报价者中标率很高,但其供货质量和履约能力让人担心;平均报价法不能充分体现价格竞争的市场规则,且计算复杂;设置标底法人为因素很大,缺乏客观性。为了有效规避这些方法的缺点,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操作实践中一直摸索着使用另一种价格分计算方法——加权平均法。
项目决定权值
首先确定价格分在总分中所占比重。项目操作人员根据预算价格测算每1分大约值多少钱,然后分配价格、服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各项应该各为多少分。
原则上根据不同项目确定报价得分的不同权值。像纯粹的货物类采购,型号、配置等都比较统一,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价格往往是取胜的决定性因素,价格分值所占权重相对应小一些,平均价格相对合理,在此基础上,报价低的加分,报价高的则减分。但一些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如软件采购,一般来说,平均价格就比较合理,以此为基准价格,如果报价高于基准价格,减分,价格低于基准价格,也适当减分。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蔡涌啸说:“这样做是为了有效避免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供应商都以赢利为目的,如果价格压得过低,他无利可图,一方面会丧失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即使中标,也会因为对利益的追逐而影响采购效果。”他举例说,最典型的是软件采购,需要参与的人力、投入的财力都很大,而资金往往是质量的保证,所以在软件采购中,平均报价相对来说更合常理。
基准分很关键
再设定一个价格的基准分,围绕这个基准分,允许各投标报价得分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蔡涌啸介绍,这个基准分的确定很关键也较复杂,但因其是确定价格权值的一个环节,所以有些步骤通用,工作人员的额外工作就是进行反复的模拟测算,只有波动幅度不大的方案才是比较合格的方案。为避免价格决定结果,通常情况下,如果价格分定为40分,根据项目不同,基准分一般为30分稍左或稍右,这样基本上是上下各允许波动10分,总共留有20分的余地。
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时,将所有通过符合性筛选的最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设值为A,取一个基准分值,再将所有有效报价与A相比,设某单位报价为X,(X—A)/A=Z%(Z保留二位小数),同时限定上下波动范围。譬如在2005年江苏省电子警察项目中,价格分为40分,基准分为32.5分,则任一有效投标人价格得分为32.5—z,但同时规定,“此项分值最终不超过40分和不少于25分”。而在另一个通用类项目的救护车采购中,价格分规定为35分,基准分为30分,允许在25和35分之间波动。
报价是门学问
采用加权平均法优点比较突出,既能体现出价格竞争的优势,又能避免主观因素的渗入,还可有效防止恶意竞争。但如何通过科学报价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供应商来说,无疑成了一门学问。
在江苏省电子警察和救护车项目开标、报价后,一些供应商就深有感慨。两次采购方式分别为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一暗一明;一个一锤定音,一个留有余地,但供应商认为,哪种采购方式下的报价都很难定夺。
报价过高,在分数上吃亏;报价过低,即使中标,也可能入不敷出。所以,有的供应商认为,报价这门学问很深奥,一定要全盘考虑,量力而行,竞争激烈,要“名”就得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利益。
蔡涌啸建议,吃透项目的具体要素和善于揣摩业内竞争对手的策略很必要,但低报价并非一概是中标的决定性因素。
治串标有办法
对加权平均法持疑义者认为,这种方法的突出弱点就是投标人为达目的而串标。例如,一次公开招标中, A报价150万元,B、C均报价290万元,D报价295万元,E报价400万元,最终C中标,A投诉到监管部门,认为存在串标行为。该供应商怎样发现了串标的蛛丝马迹?“机关”在于3者极为相近的报价,监管和操作部门也许认为是巧合的情况,彼此熟知的竞争对手却看出了其中的猫腻,监管部门调查后找到了三方串标的确凿证据。
“不同品牌之间很难串标”,为防止同品牌串标的情形,蔡涌啸说,对超过6家的有效投标,他们往往去掉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超预算报价则直接排除在外;同时,细化资质的规定和审核,如代理项目的授权书与代理授权书就不同,如果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代理项目授权书”,则不允许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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