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 仲裁解决
作者:王超 发布于:2006-10-27 16: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它是进一步确立采购人与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一旦出现了合同纠纷,自然就要寻求解决办法。《合同法》中规定,当合同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笔者仅就仲裁这一解决途径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纠纷解决活动。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与其他方式相比较,更为灵活便利。
基本原则
自愿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节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法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仲裁机构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作出仲裁裁决的依据。
独立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可以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讼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由首席仲裁院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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