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e采购在我国发展的推动策略

作者:吴昊 李升初 王红 发布于:2006-10-30 15: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应发挥领导和推动作用 
 
  完善宏观保障

  政府采购电子化在我国的推行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任务艰巨。政府在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实际上,政府既要制定规范,又要进行引导和示范。政府采购电子化涉及了多方利益,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不是任何单方面能完成的。而且即使能够试运行,也不是我们所说的大一统标准下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只能将其定义为电子商务的模块(C2B)而已。

  政策导向 应由政府牵头,制定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统一战略部署,设置相应的部门、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设计方案、实施计划等,完善具体的操作。
  
  资金投入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一个全国范围的工程,同时涉及的都是高尖端技术的设计与应用,因此其资金能否保障,关系到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政府必须加大并且及时跟进财政资金的投入。

  执行保障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新鲜的事物,其应用打破了传统的采购模式,在推行过程中,势必受到习惯和定式的困扰,政府的引导是必须的,甚至可以进行强制性的执行。

  规划前景和目标

  虽然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的条件,但政府采购电子化已经逐渐成为国际上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政府必须有一个目标和愿景,来指导电子化的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基本规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基本目标应是: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研究和规划,建立政府采购改革和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互动机制,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范围,最终实现在所有领域都能进行电子化采购。

  研究和规划 加强研究,必须学习国际上的经验和教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各建设阶段、各领域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功能,建设步骤和实施办法等都必须建立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国际经验也表明,这是一个中长期的时间规划表。

  改革与建设 政府采购改革和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应相互统一,相互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是电子化的前提,电子化的采购是政府采购实践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构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大改革之中,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状况设计、发展、应用,并不断完善。

  逐步推广 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改革,应先易后难,逐步推广到各个领域。电子化试点甚至可以先从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开始,再逐步实现其他功能。但实施前必须进行周密计划,确定一个全面的推进策略,且制定的计划必须具有现实性;必须考虑到技术是否可以达到;企业环境改变所带来的影响;所需投资规模;开发新的流程和程序;信息科技的要求;项目管理;与其他系统一体化;供应商参与度等等。

  协调共同变化

  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的实施必然改变了传统的采购运行方式。重新规定采购政策对物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付款所遵循的原则;重新规定新的电子采购实施的采购程序。相应的组织结构也应进行调整,这种组织变革是循序渐进的。

  每年,数以千亿的采购额对于相关的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及电子采购系统的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繁重的工作,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采购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传统的政府采购基本是由政府采购主体制定需求计划,并由专门的采购机关或选定的招投标公司进行后续的政府采购操作,是垂直式的模式,对单项采购而言,涉及的部门机构较少。而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将集合所有采购主体、相关部门于统一的采购平台上,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部门的整合是必然的,整合效果关系到整体采购的执行效果,应以大局为重,部门利益应服从整体安排。

  鼓励供应商参与

  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实施,不是仅政府的大力推动与扶持,或者由政府提供一个平台就够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实施要求在政府主导的推动下,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在众多厂商、供应商的积极参与下将所有的采购业务形成的一个全方位电子化的采购系统。

  供应商的参与度对电子政府采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大力鼓励其参与到电子政府采购中来,保证采购市场上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但有必要严格控制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建立完善的供应商数据库和丰富统一的电子目录。因此,政府在推广电子化时还应加强后续与厂商、供应商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其中可能还涉及了一些鼓励方法和优惠措施。但应注意的是,鼓励厂商的参与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厂商要求和资质的监督、审查。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国家实力的增强,电子政务不断开展,电子化的采购逐渐深入人心。因此,伴随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也渐渐浮现于各个领域,且各种矛盾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立体化的特征。网上采购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是一种合同行为。由于要约邀请和要约都在网上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电子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书面订立,电子合同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要约邀请和要约响应的电子方式确认是否有效;电子方式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电子投标方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旦产生纠纷,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电子政府采购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不同角度进行探讨,并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

  与电子技术有关的互联网法律问题 对厂商以及参与主体身份的辨别与确认;对虚拟空间行为与活动规则的设范立制;对系统内有害或不良信息的筛选、过滤;对网络安全的法律防护;对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的界定与处置;对传统法律制度网络“缺位”的补救,以及网络环境下法律制度权威的重新确立,等等。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签订与效力认定问题;数字签名与数字认证问题;厂商鼓励与支持的法律制度问题,特别是隐私权保护问题;专利、商标、版权等网络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问题;电子信用、电子税收、电子广告等法律规范问题等等。

  电子政务领域内的自身法律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是否公开、怎样公开;政府依据何种原则来采集、加工并使用社会公共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问题,等等。政府网站建设的技术标准问题,即电子政府采购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及其安全保障问题;各个电子政府采购网站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的法律保障问题;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的规范管理等等。

  事实上,电子政府采购法的许多法律矛盾,不仅是互联网上简单的构架运行与法律规范问题,更多的是如何应对采购程序与网络环境变化后的诸多挑战。同时,在许多法律矛盾背后,还隐含着更深层次的矛盾,即政府对电子政府采购的宏观政策导向与微观法律调节,这势必对整个电子商务及网络大环境产生重大的影响。

  相应的电子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政府采购法》相衔接,符合以前采购法律的程序及要求。
 
  在整个采购的网络环境里,电子政府采购法只是其中规范的一部分,还需要有很多其它相关相符的法律规范的支持与约束。例如电子签名立法,随着电子政府采购的实践,电子签名作为一种安全性的保证也必然在电子政府采购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因此,电子签名立法及其完善对于中国整个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府采购系统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一数字串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信息真实性的一个证明。这种以特定的技术作为有效签名是安全的,因此在法律上应该赋予法律效力。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如美国《电子签名法案》、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香港地区的《电子交易条例》等等。2002年4月下旬,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CCID)签发了委托后者研究起草《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的任务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的第一部相关法律法规。该法的出台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的发展也有重大的法律规范及推动意义。
 
  提高意识

  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采购方式,改变了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工作习惯,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去适应。但此时,传统的思维方式会产生对新的电子采购的抵触,这可能阻碍电子化的发展。因此,提高人们的认识尤为重要。
 
  培养所需人才

  电子化的采购活动对于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而言是全新的操作模式。目前,采购人员往往来自财政系统,对网络不一定很精通;而供应商的投标操作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又参差不齐。网上采购设计了一套专门的严格控制,需要对采购中心的操作人员以及供应商的网上投标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以尽量减少由于操作不熟练或者操作失误而导致意外情况的发生。除了需要对现有相关采购人员的培训之外,还需要引进一批高素质的信息技术人才,使之能够应对信息化的要求,担负起更专业化的工作要求。

  建立激励机制

  政府部门也许会发现参与电子政府采购,他们的买方权力会受到限制;供应商除非能够看到实在的利益,否则,也不一定会积极参与。同时,出于工作安全、部门权力、成本和科技水平、保护商业秘密和税收状况等因素的考虑,电子化政府采购可能会面对来自政府采购买卖双方的阻力。因此,推行电子政府采购,需要采取措施鼓励买卖双方的参与。

  培训是有效的激励措施之一。当然还可以有很多其他的激励措施,如试运行初期,对于供应商进入电子政府采购供应商系统可以免费,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制定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的措施等等。 
 


 
加强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基础是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善。因此,首先应加强基层网络设施的建设,尽快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互联互通。政府应加大对偏远地区的投入,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偏远地区、信息落后群体的信息化建设。

  基础设施

  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对要实现的功能及服务有相当高的要求,架构式平台技术是电子政府采购系统设计的较好的选择,其也是近几年来新兴起的一种软件设计模式(也称构件化)。

  其特点是所有的功能性构件都基于一个公共平台进行开发,通过各个部件的搭配和组合使用,使得管理应用可以实现无缝化平滑连接。“架构式平台是由建立在一个共同平台上的功能更细分化的一个个部件组成,相互之间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独立使用,通过统一的数据接口又可以实现相互间的无缝集成”。

  因此,架构式平台化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不仅可以根据客户当前的需求进行选择和搭配使用,而且具备了更好的二次开发接口。并且架构式结构设计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内外软件企业的重视,大量的软件设计向架构式转型。整个采购系统必须要通过防火墙保证系统安全,通过CA(身份认证)技术和PKI系统(数字签名/加密传输)保证系统的应用安全,利用XML文档传输流程,以保证系统良好的扩展性、可升级性和灵活性。初期的发展是一个磨合适应阶段,系统需要不断的完善,功能也需要不断的更新。

  电子政府采购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基础上,让各采购机构、供应商都有条件上网采购。我国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虽然发展非常快,但覆盖率却还远远达不到取代传统无纸化采购的程度。
 
  我国目前的状况容易出现地区差异、大中小企业差异、以及很多由于基础设施问题而造成的发展失衡矛盾,虽然政府的重点投入于基础网络设施的建设是必要的,但是全国整体电子采购环境的完善还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认知的提高,加强厂商对于电子采购的认可,使其主动加大对电子采购系统硬件的投入,这样才能形成我们所期望的全国一统的电子采购系统大环境。

  兼容性和标准

  目前各种政府采购网站成百上千,各地方都在尝试电子采购并且有的系统已经运行,但是水平参差不齐,各个地方政府系统间的兼容性差且不利于规范化管理。根据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建议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包括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电子招标系统、电子订货系统、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等,全国只设一个电子交易平台。研究开发技术,制定通用标准,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政府采购。

  财政部正在制定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战略方案,逐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最终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集中管理的目标。

  升级和安全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行为不是面对面的接触,很难核实是谁在进行交易,很难证明交易是否发生。这样必然存在很多风险。比如,掌握的信息与交易行为以及个体信息不一致,很难保护网络传输的内容,容易出现伪造材料(即很难证明电子材料是否是正本原件),等等。电子商务的风险导致电子政府采购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个体信息和交易时的信用卡信息遭破坏,共用电脑时个人信息遭破坏,发生网上盗窃有价证券、银行账号的现象,盗用身份和密码等。
 
  目前,可知的网络风险仅是冰山一角,很多风险还有待我们去发现和防范。因此,保证电子政府采购的安全性显得尤其重要。在维护系统的安全性方面,韩国电子政府采购的系统具有较为成功的经验。

  所有权

  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网络安全和物理安全的统一管理,同时配套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数字认证方式,网络传输层安全通信包方式,用户权限、角色定义和登录保护方式,专用安全软件保护方式四个方面着力建设,确保整个系统的安全运行。 
   


 
加快配套机构改革 
 
  电子政府采购的发展要靠政府的推动与全面的参与,因此,必须成立专门的机构来推动电子政府采购的进程,负责制定政策、整体规划、系统设计、以及一系列的内部协调等等工作。并成立指导委员会及地方咨询委员会,下设产业自动化分组及产业电子化分组,选定制造业、商业、金融证券业、农业、建筑业、政府部门(含国营事业)为推动范围。

  传统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下的机构设置也相应地进行调整,以适应电子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及对政府部门设置的要求。传统的采购模式下,财政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央以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管职责如:研拟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确定中长期规划;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收集、统计和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政府人员的培训;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资格;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参加有关政府采购国际事务等等。

  政府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的规章制度规定开展具体采购活动。采购机关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对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这种机构设置遵循管理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改造后,管理机构的变化可能相对于执行机构来说要小得多,管理机构可以还保持原来的机构设置,并且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但是应该加入电子化采购的考虑因素,同时充实其队伍中的电子采购方面的专业人员。负责研拟电子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政府采购以及其中的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整个采购活动包括电子采购系统的活动;加强对所有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对电子政府采购的操作及相关知识方面的培训);进行预算分析规划(规划、制定电子政府采购系统预算分析)等等,都将是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总之,应将电子政府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中,并逐步将重点转移到电子政府采购上。因为电子政府采购会逐渐成为未来政府采购的主导方式。

  执行机构的变化就是需要对政府采购部门进行重新规划,因为电子政府采购的规划是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采购平台,实现电子政府采购统一集中管理的目标。因此,传统的政府采购机关(即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必然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逐步撤销传统不必要的采购部门,将以前各地方的采购执行部门改组成为电子政府采购驻各地方办事处,变原来的采购职能(其采购职能已经可以通过电子政府采购系统来完成),为配合完善网上采购需要及与地方厂商交涉网上无法实现的手续、步骤。

  电子政府采购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样的,机构的改革也是逐步过渡的过程,需要考虑机构改革后协调运转情况、权责是否明晰、人员配备后的人员安置等等问题。改革必将是艰难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