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报价遭遇“公开关”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11-01 17: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什么各地操作不一样?这让我们如何准备才好啊?”曾经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老刘对记者抱怨。
老刘经常在全国各地参与政府采购。在参加A省组织的一次竞争性谈判时,政府采购中心向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公布了每轮报价。最后,正是这家供应商取胜。时隔不久,B省也组织了一次竞争性谈判。老刘凭借着上次在A省获得的经验,胸有成竹地参与了进去。可是结果却落败而归。原来,B省政府采购中心不仅不公布前几轮报价,就是对最终报价也进行了绝对保密。这让该供应商已有的经验完全无用武之地,甚至连自己落败的原因以及与胜者之间的差距都无从知晓。他十分苦恼,不禁向记者发问:“法律对谈判报价是否该公开有没有规定?公开与不公开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呢?”
福建:只公开第一轮报价
竞争性谈判报价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第一轮报价;第二种是谈判过程报价,根据各地、各种采购谈判轮数的不同,过程报价的次数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或者是有些采购项目)只谈两轮,那么过程报价就与第一轮报价合并了;第三种就是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报价是否应公开没有明确规定。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竞争性谈判一般就只谈两轮。当谈判开始时,他们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公开谈判响应文件报价。“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我们都会公开第一轮报价。”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堂说。他认为,每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第一轮进行报价时,一般都会采取一定的竞争策略。也就是说,这一轮的报价,不一定是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可能会出于竞争需要,故意把价格报得稍高,给对手制造假象;也可能尽量把价格压低,为对手施加压力。那么,把第一轮报价公开,可以让这种竞争策略的作用得以发挥。因为供应商竞争得越充分,最后的价格就会越趋于合理,对采购方越有利。“我想这也是‘竞争性谈判’命名的初衷。”薛寿堂如是说。
在最后报价之前,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一般都会作这样的规定: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把报价密封送达。待所有报价集齐之后,谈判小组同时打开各个报价,并决定谁在最后胜出。也就是说,这一轮报价带有终局性质,是不可更改的。“公开最后报价已经没有意义了。”薛寿堂指出。因此,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实践中对最后报价并不进行公开。
山东:只公开最后报价
奇怪的是,山东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与福建完全相反。“我们只公布最后报价,前几轮报价一概保密。”山东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姜洪铎说。据了解,他们不仅不公开前几轮报价,就是连谈判的轮数也不事先确定。
姜洪铎向记者道出了不公开的考虑:“其实,每个供应商都希望在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赢得谈判的胜利。因此,一旦前几轮报价公开,供应商心里就有了可参照的标准。再次进行报价时,他们会抱着只保证比其他供应商低即可,但幅度不要太大的心理。这样不利于政府采购价格的降低,会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效果。”那么,按照姜洪铎的理论,如果前几轮报价不公开,谈判轮数也不事先确定,供应商就会时刻保持一种警觉的心理,尽可能报出自己可承受的最低价格。一旦谈判小组认为某轮次中某个供应商的报价较为合理,就会即刻决定谈判结果。这样,每一轮报价都可能成为最后报价,避免了供应商对前几轮报价的草率应付,促使其提高报价效率。
至于为何把最后报价公开,姜洪铎解释:“公布谈判结果,一方面让失败的供应商输得心服口服,并从中寻找差距,以备后战;另一方面也符合‘三公’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视情况而定
与上述两种做法相比,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了兼顾二者的做法。对于一些货物和设备采购,采购中心把谈判中的几轮报价全程进行保密;对于一些工程采购,则全程公开。
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冯秋燕介绍,某些货物或者设备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会采取一定的营销策略。这种营销策略可能是区域性的,例如在黑龙江地区采用低于其他地方的价格进行销售;也可能是专门针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而且,这对于供应商来说,基本都属于商业机密范畴,不愿被其他同行知晓。出于保护供应商利益的考虑,政府采购中心对各轮报价均不予公开。但由于工程采购的收费标准国家已做出规定,一般就是由供应商的资质决定,报价公开与否对谈判全局影响不大。
评 论
充分竞争才是原则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能够实现供应商之间竞争的最大化。但实际工作中,的确有一部分采购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标准,或者公开招标无法满足该采购的特殊需要,于是,法律又规定了另外几种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谈判被应用最多。笔者认为,其中的重要原因,莫过于在这几种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最能体现竞争。
虽然《政府采购法》未对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细则做出规定,但在各地的实际工作中,“最充分地体现竞争、制造竞争”应该成为竞争性谈判操作的准则。
既然这样,谈判报价是否公开就有了方向。无论是只公开第一轮报价,还是只公开最后报价,抑或全部公开,反之全不公开,只要能够达到充分竞争的目的,给政府采购真正带来好处,这种操作就是正确的,也不辜负《政府采购法》为竞争性谈判命名的初衷。
至于究竟是公开更有利于竞争,还是不公开更能制造竞争,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结论也不尽相同。但操作者应牢记,勿让自己的主观想象成为规则的制定依据,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得出经得起考验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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