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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吗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11-06 15: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成一次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之后,却成了落标供应商A的投诉对象。投诉理由是该代理机构在本次项目的公开招标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规行为。这让该代理机构很为困惑,不知道自己到底怎么“严重违规”了。

  直到监管部门调查清楚之后,该代理机构才恍然大悟,但是依然对供应商投诉的理由持否定态度,难道必须公证机构到招标现场监督才算规范操作?没有到场,就是代理机构严重违规?针对不同的声音,监管部门究竟该怎样处理呢?

招标现场无人提出异议

  一般来说,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并不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本次招标现场究竟有哪些部门来监督,这似乎是招标文件之外的东西。但是,据了解,在本案例中,组织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使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在招标过程中更能依法依规地操作,就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了届时到现场监督的相关单位的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的初衷是为了使采购活动更加规范,但是却没料到公证机构的人员无法到该项目的招标现场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招标现场的主持人于开标前及时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所有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入了开标程序。没想到定标之后,却引来一些供应商的投诉,认为没有公证机构代表监督,是代理机构在活动组织上的错误,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公证机构代表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来参加采购活动,这是一种客观事实存在,而且这个事实在开标前并没有引起投标人有任何不满情绪,为何在中标结果出来之后,供应商又抓住这点不放?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认为:“很可能是落标供应商在千方百计找理由试图改变采购结果。”如果事实果真如此,代理机构有理还是能说得清的。

公证与采购结果无直接关系

  即便招标文件中注明了公证机构代表会到招标现场进行监督,但是最后不能到场也并非是代理机构的原因,何况代理机构已经就此当场予以了通报。供应商还能以此为理由进行投诉吗?公证机构没到场会对采购结果有多大影响呢?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认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对质疑不满意之后可以进行投诉。但是在本案中,供应商针对的只能是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而采购过程中公证人员没有到场的原因已解释清楚,不存在违法之说;采购结果的公正与否与公证人员是否到场监督也并无直接关系。”从这个意义来讲,可以把本案例中供应商投诉代理机构所找的理由视为“无稽之谈”。

  河南省平顶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刘祝明说:“采购的公平与否不在于现场都有哪些监督部门,而在于采购代理机构是否组织到位,评标专家是否公正评审,所以拿公证机构没有到现场监督来投诉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是没有说服力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陈军强调,法律上没有规定公证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公证机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机关。即便是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也是“视情况”到现场监督,更何况是法律没有提到的公证机构。所以,代理机构可以请公证人员到现场,也可以不请,没有公证人员参加,也不影响招标结果的法律效力,所以供应商的投诉难以成立。
 
短 评
 
  自省方能自强
 
  市场经济竞争本身就很激烈,而政府采购作为一个市场,尤其是在众多的供应商中,通过综合评比只能选出一家供应商,这种竞争就显得更为激烈。如果供应商在激烈的竞争中,缺乏自省的态度,也就不能自知,根本不了解自己的长处与短处,就谈不上在自强中取胜。

  在本案例中,供应商是因为落标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并非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写了公证机构来现场监督而最终没能来的缘故。如果的确是因为公证机构没来与招标文件不符,那么,供应商本应该在招标现场主持人宣告的时候就提出质疑,而不是等到中标结果尘埃落定时才将自己的疑问拿到案头。事后去找碴,对供应商本身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来讲,都是一种时间的浪费。

  供应商自省方能自强,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才能找到突破自我的出口,变得逐渐强大起来,也只有如此,才能在政府采购中有更多的机会。如果一味钻政府采购的空子,找出子虚乌有的理由随便投诉,败坏的只能是自己的声誉,根本无益于自己在采购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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