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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支不是惟一目的

作者:木木 发布于:2006-11-06 17: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市政府采购节资1696万元;
  ×省政府采购实现良性运转政府采购节资近4亿;
  ×市×学院教学仪器招标节资近百万;
  ……

  浏览各地政府采购网站,各地在总结年度或者季度政府采购成绩时,节资量、节支率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在省级、地市级,还是在县级,这种情形都无一例外地被重演。这样的新闻和陈述充斥在人们的耳边,在客观上可能会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节约资金。然而被这种错觉掩盖的却是政府采购更深层次、更大范围的功能和作用。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一位集采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关于节支率的宣传满天飞,认人感觉似乎节支率上去了,就是最大的成绩,但是很少有人去总结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曾经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的法律专家曾经指出,《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多元性,首先是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其次是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就是俗称的省钱。第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威胁时,我们宁可选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利益。政府采购不完全是为了省钱,如果为了省钱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立法的目的。第四是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当事人包括双方,既包括花钱的政府采购人,也包括供应商。第五是廉政建设,防范腐败。

  政府采购目的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政府采购诸多功能的实现,还有待于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至少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在总结成绩、宣传工作的时候不要忘记应该更多地关注政府采购其他功能的发挥状况,而不是仅仅关注一个节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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