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评审方能合理判定
作者:梅爱民 发布于:2006-11-08 09: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江苏省东台市在操作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模式: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活动。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取投标报价最低的前5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评议,然后对满足可行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比较。评标的顺序从技术方案可行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如经评审确认其低于成本,其投标文件无效,则对次低价报价进行评审,依次类推,最终以合理最低价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确定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以A市为例,今年1~9月份,全市共有74个项目入场公开招标,涉及104个标段,其中有28个标段并非最低价中标,占总标段的27%。在这28个标段中,土建项目7个标段、交通项目10个标段,分别有12家、32家投标人的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报价低于成本被定为废标。实践发现,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施工企业有利于节省建设资金、推进建筑业企业强化企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等诸多优势,但免不了一些误解和担忧。
低到次低 成本作底线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最低价中标并不是一回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最低价中标的一个显著不同在于要对最低投标价的总价及其构成进行详细评审,经评委评定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体操作是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同时由造价类评委按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如果最低报价低于成本,则对次低价进行评审,以此类推,直至确定合理最低价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如前所述,A市今年1~9月份入场公开招标项目中有17个标段经评委评审后先后有44个投标人由于其报价低于成本等原因被定为废标。
恶意竞争 评审中排除
如果高价中标但疏于管理,即使是高额利润也不一定能保证工程质量。相关法规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规定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凡低于成本的报价将被评定为不合理的报价而作为废标处理。该市在招投标实践中也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列入重大偏差并按废标处理明示于各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应该以低于企业的成本进行报价。即使个别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恶意竞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也会按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只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才能成为中标人。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高报价肯定不能中标,但低于成本的恶意竞争,评标委员会也不会让其中标。
A市自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并不多见,其频率与实施之前更无显著的上升趋势。可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不低于成本作为底线,低价未必劣质,“便宜没好货”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道理。
低价优先 促供需平衡
无论是工程招标还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低价优先原则确定中标人都已经有长达上百年的历史。在招投标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压缩虚高利润,使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利润趋于一致,使建筑业市场供需关系趋于平衡。从A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近年来新登记注册获得三级资质的有一家,由三级资质晋升为二级资质有两家。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会影响建筑业的发展。
合理判定 计算机辅助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是关键。只有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才会被接受。对报价的合理性判定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这就对评委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不断提升评委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判别报价合理性的能力和依法评审的自觉性。
自2005年10月份起,A市对入场招标项目采用了计算机辅助评标,要求评委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投标企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与各有效投标企业相应的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的平均值相比,对低于一定幅度的投标价格,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企业进行质询,根据投标企业陈述的理由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委来判定其是否为过低的投标价格,并最终判定其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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