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盖章有理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11-08 14: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A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装饰工程采购。招标结束后,一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该供应商认为,此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未加盖政府采购中心的公章,招标文件应属无效,此次招标为无效招标。供应商主张,本次装饰工程采购应重新组织招投标。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之后驳回了供应商的投诉。
驳回投诉有说法
供应商的投诉为何被驳回了呢?监管部门的领导道出了其中的理由:“采购中心虽未在招标文件中加盖公章,但在发售标书前已在政府采购的相关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投诉人购买了标书并参加投标活动,投标时也未曾提出异议。那么,投标人的行为已说明了投标人对招标主体资格的确认。”
除此之外,监管部门的领导还认为,《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中都没有“在招标文件上未加盖公章即无效”的规定,所以这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本身内容是完整的、合法的,招标主体是明确的,招标文件未加盖招标人公章并不影响招标行为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盖公章为证明效力
招标文件是否就真的不用盖公章呢?要弄清这个问题,得首先明确公章究竟有什么效力。
所谓单位公章,是指将单位名称刻制于其上的固体物。单位公章的使用(盖章)就等于单位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既然这样,可以看出单位公章的使用是基于单位公章的证明功能:一是证明行为人的身份,二是证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公章究竟有什么样的证明效力呢?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李日龙解释:“首先,它可以证明法律行为。一份书面文件的内容虽然体现为法律行为,但若不与任何一个签名或印章相联系,该份书面文件便不能 认定为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因为无法确定做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其次可以证明行为主体。单位在一份书面文件上使用公章,不仅表明该书面文件是单位的意思表示,而且表明该意思由单位做出。第三可以区别主体。单位是一个组织体,自身不能实施盖章行为,其盖章行为,需要由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使。也就是说,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盖章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公章能够使人区别出法律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招标文件要盖公章
基于对公章效力的分析,可以看出,出于规范操作,招标文件是应加盖公章的。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饶建国也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首先这关系到招标文件编制主体的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审核之后,一旦盖章,就表明招标文件是代理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负责。若不加盖公章,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就不明确,也增加了其他人篡改招标文件的风险。
其次,它关乎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由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日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既然是依据,就需要这两份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一般都要求供应商要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就是为了保证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同理,招标文件只有加盖了公章才能生效,继而作为合同的订立依据。第三,这也是对供应商的保护。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纠纷时,纠纷的内容可能会溯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一旦没有公章,采购代理机构有可能否认自己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这样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招标文件应与投标文件一样,必须盖章。”饶建国说。
电子文本另有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那么电子文本形式的招标文件如何证明自己的法律效力呢?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拥有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网上上传加盖电子公章的招标文件,这样电子招标文件就与纸制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了。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也就是说,电子招标文件也可以不使用电子签名。“但是为了保证它的法律效力,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事先对此向所有供应商进行声明。”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孟瑜这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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