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方面 “评判”采购预算的科学合理性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6-11-09 10:43:00 来源:eNet硅谷动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地区连续几年来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都缺乏科学合理性,质量一直都不高,有的采购项目不具体,给采购人的“偷梁换柱”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有的变相利用技术指标“圈定”品牌,从“源头”上为采购人指定了采购品牌;有的随意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给实际采购操作增加了种种麻烦等等,所有这一系列的存在问题都是采购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合理性造成的。而目前,又正是编制2007年度采购预算的大忙之际,如何评价各地编制出来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十个方面去评判。
1、采购项目的确定是否具备“可行性”,以避免重复购置,或超标准配置资源等浪费财政资金现象。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国有资产的配备都管理得较细,哪些部门需要配置或采购哪些资产,哪些部门闲置何种资产等,他们都有一本明细账,为了统筹和科学配置财政资源,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国有资产,各级政府就必须要对现有的存量资产实施统一的调度和配置管理,对一些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需要采购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这些部门不需配置的,或能够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的,可不予批准采购,而对确实需要通过重新购置方式配备的,也必须要从严控制其采购的规模、标准、档次等。只有这样在事前注重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从源头上审核把关,才能更加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
2、预算金额的确定是否具有“竞争性”,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不能偏离其市场参考价太远。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支出预算时,往往都习惯于或简单地使用“整数字”下达支出项目的预算指标,特别是在编制那些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时,就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考虑到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如,在考虑某一预算单位需要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的预算时,就简单地下达了20000元的预算购置费,而根据市场行情,有的只需14500元左右就能采购到位,这样,由于确定的采购预算超出了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过多,从而直接导致采购预算在将来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采购节约率“奇高”等不正常现象,对这种采购结果能算是谁的“功劳”呢,我看只能算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脱离实际、严重浪费财政资金、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不踏实”表现,很明显地给采购工作的业绩考核增添了麻烦;反过来说,在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时,也不能过度地追求价格上的竞争性,以至于确定的采购预算低于市场参考价太远,从而导致采购项目在将来无法采购到位,进而又影响了采购人的业务工作。
3、采购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具有“规范性”,技术指标的确定不能变相地“圈定”采购项目的品牌。由于不同采购人之间的职能不尽相同,因而,即使是相同的采购项目,他们在技术指标方面的要求也会有各自的侧重点。因此,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这是确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性的重要前提,更是明确采购项目质量和采购档次的重要依据。而在采购预算的实际编制过程中,却有不少的人员竟以此为手段或借口,通过明确具体的技术指标变相地“圈定”想要采购的品牌,甚至于还编制出了非某某品牌不可的指标体系,这就违背了编制采购项目主要技术指标的“初衷”,不仅侵害了其他品牌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正当权利,同时还给将来的采购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弊端。
4、采购预算上的支出指标是否具有“目标性”,以避免采购人在预算执行中随意变更、调剂其他采购项目。大家都很清楚,如果采购支出的目标不够明确,或光有支出金额而根本就没有具体的采购项目,那么,一方面就会造成采购人无法认真执行采购预算,另一方面,又会给采购人肆意采购带来了借口,同时,也容易造成采购行为不够公开透明等等弊端,这就丧失了预算的约束力,浪费了采购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不少的这方面问题,如,有的采购人为了“争取”财政资金而麻木上项目,有的采购人偷梁换柱,擅自调剂采购其他未经批准的项目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采购项目编制得不够严肃认真而带来的弊端,为了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就必须要明确到具体的采购项目,这就要求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项目时,必须要在充分考虑本单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本着从严节约、财力许可等条件的前提下,作出最终的“不得”再更改的具体“项目”的采购计划,以约束和规范将来的采购行为。
5、采购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体现出“政策性”,预算编制不能脱离或违背国家在节能、环保、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仅仅是要充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还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也就不仅要考虑采购人的需要、财政预算的购买力,还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要“通盘”考虑,特别是一些节能、环境保护、促进就业等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必须要执行到位。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在编制其采购预算时,仅仅考虑到采购人的需求和财政资金的供给能力,而对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考虑得较少,从而导致有些采购项目预算无法实施到位。如,有的在编制办公楼的采购预算时,由于对基本“农田”的征用政策、城市规划,以及节能建筑采购等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结果造成了不是“地皮”征不到,就是项目超预算等等,从而导致采购预算缺乏操作性。
6、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是否具有“全面性”,采购人的分散采购项目应该纳入到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对分散采购项目来说,虽然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但,《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由此可见,“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形式,更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县一级,分散采购的资金总额要比集中采购的资金总额多得多,离开了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工作就显得不够全面和充分。因此,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就应充分体现“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地方仅重视对集中采购的监督,而忽视对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的管理,特别是表现在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有的地方仅仅编制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而忽略了分散采购项目预算,从而给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留下了真空和盲区,也给将来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被动应付的混乱局面。
7、采购预算的编制口径与财政预算是否具有“相融性”,采购预算不能脱离财政支出预算的约束。众所周知,财政预算一般都是经同级人大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批复后,就必须要严肃地执行到位,一般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因此,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具体细化的财政支出项目,一经确定,也就同样不得擅自变更,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要以财政支出预算为依据,无论是采购项目,还是采购金额都必须要与财政支出预算有效地结合和衔接起来,并都得服从于财政预算的约束、服务于财政预算的有效执行,而不能脱离和突破财政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更不得变相地逃避地方人大的监督管理,在具体操作中再另搞一套采购支出计划或方案等。
8、采购预算的编制思维是否具有“超越性”,编制采购预算时要突出和体现采购预算的源头监管功能。编制采购预算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一项源头性管理工作,它对具体的采购操作起着决定性的指导意义和规范约束作用,来不得半点马虎,在《政府采购法》的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而,对采购预算的编制就更加要严肃认真,否则就会对将来的采购工作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可在实际工作中,包括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一些机构和人员,却对编制采购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具体的编制工作也不够慎重。如,有的简单地照搬财政支出预算,使采购预算有金额而没有具体的采购项目;有的简单地摘录了采购项目,而缺少项目的预算金额;有的变相地指定采购项目的品牌等等,所有这些不规范的预算编制行为,不但使采购预算在执行中丧失了可操作性,而且还会给将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造了不应有的麻烦和弊端,自己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丧失了预算的监管功能。
9、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是否具有“透明性”,预算的编制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以提高其质量和效果。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等,为此,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就必须要注意其公开透明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将“一碗水端平”。而事实上,有些地方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就缺乏应有的公开性,从而引起不少的部门相互猜疑。如,甲部门为何能采购某些货物或服务,而乙单位为何就不能等等。只有对这些敏感性的问题全部公诸于社会,让大家来评判,才能增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力度,才能切实提高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才会因此而得到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源头监管职能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10、采购预算的追加或调整是否具备法定的“效力性”,以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既合理又合法。应该说,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是相当复杂和严肃的,也是公开透明的,每一笔资金的安排都已经过多方面的审核把关,并经同级人大部门审议批准后,才批复给预算单位执行。而有关方面或有关单位如果在预算执行中要想追加或调整已批准的采购预算,则必然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手续和程序,不能让某些单位变相绕过年初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而轻易地打报告就“要”采购项目和资金。对此,财政部门对任何一项要求调整采购预算的申请报告都必须要组织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相关的专家、原来编制预算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等共同参与讨论,以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确实需要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预算,由参与“听证”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作为预算追加或调整预算的依据,否则,财政部门为其追加的预算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就是滥用职权,擅自使用财政资金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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