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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复印件应要求重新盖章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6-11-09 15: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三公”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有必要对前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业设定一个《政府采购》允许的门槛,符合条件者进,不符合条件者拒之。

  对供应商提出的条件包括生产能力、制造能力、供货能力、提供服务能力等诸多方面。而这些能力往往是空口无凭,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往往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抑或资质证明材料不齐的供应商通常都会被拒之政府采购大门之外。当然,提供了资质证明材料的也不一定都能拿到政府采购入场券。这是为什么呢?

  是否可以进入最后角逐,主要还得看供应商所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的、能证明供应商资质的所有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毕竟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供应商为了能分得政府采购一杯羹,弄虚作假、伪造资质、蒙混过关。“资质嘛,容易!”一贾姓供应商诡异地说。据他介绍,现在不少地方招标,都没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所以如果想参与,完全可以借别人的资质或者“买”别人的资质来用一下,即用一张纸条写上自己公司的名称,盖在得到授权的公司的名称上复制即可,“反正复印件上的章都是黑色的,怕什么呀,都一样。”

  正是这些不法供应商的存在,给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与考验。一旦让这些不诚信者参与进来,不仅会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风险,对其他诚信企业也是极大的不公平,更可怕的是会纵容这些企业的不法行为。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有必要在这个环节上多个“心眼”。

  其实,要应对供应商通过“复印件”钻空子并非无计可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防患于未然。

  让供应商都提供相关资质的原件当然不尽可行,一方面,原件只有一份,一旦使用中弄丢了,必然会给供应商带来很多麻烦;另一方面,一些供应商可能会同时参与很多个“标”,如果都要求原件,供应商就难以应付。

  因此,就只能在复印件的要求上“做文章”。不少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复印件上的相应位置必须重新盖章”,“这或许会给诚信企业带来麻烦,但这也是对‘凭实力取胜,靠信誉说话’的供应商的一种保护。给他们解释清楚了,想必他们都乐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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