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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增添”合同危害多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6-11-09 15: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所谓合同“增添”,是指供需双方在原合同履约过程中,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原投标价格的基础上追加前次招标所确定的同型号、同配置设备的行为。虽然合同“增添”做法简便,又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但若违规操作,亦可能带来危害,损害政府采购利益。

无计划不利于节约

  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如果缺乏决策的整体性与计划性,对于项目的整体情况没有系统性的把握,很容易出现几种情况:

  采购方式确定受影响 由于采购预算估计不准,错估计该项目低于公开招标的限额,因而确定为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性降低。

  挑战公平竞争原则 采购规模的低估,也许不是采购人刻意为之,但由此而带来的直接与间接影响是可以预见的。采购成本的绝对提高(规模被低估)与相对增加(市场行为导致的时间性折扣未享受,以原价格供货,价格相对较高),不利于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目标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一定要做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分析,有必要时可以向专家咨询,从而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整体性与计划性,减少随意行为,控制增补行为的发生,为保持政府采购的权威与公正做出贡献。

实际“增添”数量超标

  一般而言,当采购项目单件金额较大时,合同“增添”可能会超出百分之十的限制。由于政府采购具有单向性,带有行政特色,采购人采购计划不强时,随要随买的现象较多,若采购代理机构没有遵从采购人的要求,则可能承担“采购效率低”的风险。此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工作中努力创造条件执行,而采购人也要有法律意识,加强计划性,确保法律效力充分体现。

  合同“增添”为何存在?除了人的预见力难免有所欠缺,使合同履行不能达到采购需求以外,更主要是因为采购人的需求计划不准确,主观因素作怪。只有了解其为何存在“漏洞”后,才能尽量避免违规的“增添”行为。为此,笔者对产生违规“增添”合同的原因进行分析:

认识不到位 随意性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采购人遵守合同的意识不是很强,再加上机制与体制上存在矛盾,造成了合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合同的履行过程也得不到有效控制。通常,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代理机构并不参与合同的签订工作。虽然目前,有些集中采购机构要进行合同符合性审查,这对供需双方变更合同条款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但采购代理机构苦于人才缺乏,对合同的审验也只能走马观花。凡此种种,导致了采购人对合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随意更改合同或违规“增添”合同。

缺乏完善的审批程序

  “增添”合同事先要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意,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补充合同的具体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也要进行严格把关,最好进行合同验证盖章,从程序上进行适宜控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合同“增添”的审批权究竟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是采购代理机构手中,就补充合同的审核而言,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地方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有的由采购代理机构代劳。

供应商为谋利而引导

  市场行情瞬息万变,根据市场的成熟度与产品生命周期原理,一般情况下,价格是趋于下跌的,按原价格供货意味着供应商的收益更大。因此,部分不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会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游说采购人采用“增添”同类设备的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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