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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政府采购”的一次接轨

作者:徐焕东 发布于:2006-11-13 13: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年4月23日~30日,我国商务部、财政部组成的代表团,到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参加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联合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会议的议题是增订和修改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参加会议的有美国、德国、法国等众多国家及WTO、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组织。本次会议内容丰富,讨论充分,给所有与会者以深刻启发。

政府采购深受重视

  也许有人问,政府采购不就是买东西吗?还用得着联合国操心?的确,人们想象中联合国应该是解决全球发展和争端大问题的地方,怎么会召开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呢?说起这些,还得从联合国对贸易规则的建立谈起。

  我们知道,联合国一项重要的职责是促进和协议国际贸易的规范和发展。为此,1967年联合国大会成立政府间机构——国际法贸易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使命是制订一系列具有国际协议和条约形式的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以为那些需要建立和完善贸易法律规则的国家提供帮助和指导。

  徐焕东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联合国(ITC)“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注册培训师。

  值得说明的是,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交易行为,一直深受贸易法委员会的关注和重视。委员会认为,政府采购数量巨大,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也是国际间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委员会认为,为使政府采购获得最大限度竞争和最好的效果,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获得公平待遇,以及最大限度提高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贸易的国际化,委员会必须对政府采购给予足够的重视,制订可供各国参照的法律规范。

  1994年采购《示范法》获得正式通过。《示范法》通过以来,已经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采购立法或完善采购法律所借鉴。其中,我国在制订《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示范法》同样是主要的参考内容之一。
 
  联合国的重视不仅在于制订采购《示范法》,更重要的是,联合国对于政府采购方面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同样给予了高度重视。2004年贸易法委员会第37届会议决定,针对政府采购方面许多新变化,决定对《示范法》进行修改和增订。并将采购《示范法》的工作交给委员会多个工作组的第一工作组。

积极参与 意义非凡

  参加会议有一个重要感受,就是积极参加国际制度和规则制订,的确具有非凡的意义。出发前,商务部的一位官员说:“我国要积极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订,要体现大国的影响,成为规则的制订者。”会议期间,这方面体会十分深刻。

  的确,大家都知道时下有一句时髦的话就是“与国际接轨”。同样也知道实际上主要是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轨”。也就是说,等西方发达国家把“轨”制订出来,我们“接”上去。这样导致我国在不少方面处于被动状态,既不能掌握国际发展趋势和动向,也不能发挥一个大国应有的作用。

  虽然如今只能与别人接轨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过去计划经济下我国关门搞建设,对于国际规则的制订采取不理会不参与态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如今我国政府改变了观念,积极参加各种国际性法律法规的起草、制订和修改。通过多国专家的讨论与交流,产生很多有益的认识,也十分有利于我国政府在一些领域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实际上,本次会议期间,我国代表在电子采购普及、电子采购技术应用、政府采购规划、框架协议采购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等等,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受到了大会的重视。

作风务实 令人难忘

  委员会工作组在增订和修改《示范法》的工作中,目标明确,态度严谨、务实。会议采取开放性讨论的方式。会议之前,大会通知各相关国家作好准备,与会的人员都被明确地告知讨论的内容,详细布置讨论细节。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选举主席,秘书组组织逐个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对于讨论内容,每一项款的内容,每一种表述或用词,每项条款可能产生的正面、负面效应,都进行反复论证,以保证真正示范性的作用,甚至不同语言中对不同词汇可能产生的不同理解都进行细致区分。讨论中不同国家代表可以随时申请发表意见,可以提出新的问题。会议十分务实,五天会议,准时开会,准时散会,没有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一点也没有国内某些会议风声响、架子大、实用性小的虚无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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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的立法历史 
  
  《贸易法律委员会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1994年在其第27届年会上完成的。该范例法的目的是给那些希望按照一定经济模式建立有效的采购体系的国家提供指导。

  UNCITRAL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政府间机构,成立于1967年,中国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所有参与国的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具有UNCITRAL的授权。这些文件具有典型的立法或“制定法律”的特性,即具有国际协定或条约的形式,或者具有范例法的形式被那些制定国家法律的国家所仿效。由于这些文件的制定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不同层次国家的用户之间的商务交往、促进不同地区、处于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用户之间的商务交往,所以UNCITRAL的法律文件是在政府代表和专家出席的政府间会议上一致通过的。 
  
  《示范法》的目标和适用范围
 
  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订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备或者已经过时,在公共采购中公共资金的开支得不到有效利用。在《示范法》的序言中,规定政府采购行为应促进下述目标的实现:尽量节省开支和提高效率,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及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尤其是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和鼓励无论任何国籍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参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竞争;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诚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以及促使采购过程具有透明度。这些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使颁布国创造必要的环境,使公众相信政府部门必然以一种廉洁和负责的态度对待公共采购资金,另一方面也使意图得到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有信心得到公平对待。

  《示范法》主要着眼于处理政府单位和其他公共实体和企业的采购问题。第1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采购实体进行的所有采购”,但不适用于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以及颁布国列明排除在外的其他类型的采购。此外,如果颁布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如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订立贷款或捐赠协议,其中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采购指示)对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不适用《示范法》。所谓采购,是指以任何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实体是指本国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下属机构,颁布国在必要时可列明拟包括在“采购实体”定义范围内或排除在“采购实体”定义范围外的其他实体或企业。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或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条件是那些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价值。工程,是指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如工地平整、挖掘、架设、建造、设备或材料安装、装饰和最后修整,以及根据采购合同随工程附带的服务,例如钻探、绘图、卫星摄影、地震调查和其他类似服务,条件是这些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颁布国可列明某些当作服务看待的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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