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准联动供货价格“脉象”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6-11-14 14: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联动协议供货在部分省市实行以来,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价格较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区域联动的规模效益为何没在价格上反映出来,值得思考。
脉象一:供应商占有“主动权”
价格高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因此并不能因为协议供货价格因素而否定此种组织方式,应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协议供货的投标供应商是生产厂家,投标报价会在成本价的基础上考虑指定供货供应商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市级分销商的利益。协议供货品牌之间的竞争不是以价格为主导的,而是以优惠率作为评优标准。而优惠率的重要因素:市场价格,一般被生产厂家所掌握,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价格的优惠政策是有很大水分的。协议供货时出现的价格虚高还有另一个原因:品牌之间没有可比性,容易形成垄断定价。投标的厂家是品牌的拥有者,在标准生产和市场营销的策略选择中,可以采取多种比较隐密的方式来抬高价格。
脉象二:与实际成本存差价
政府采购价格就是投标供应商中标的某品牌型号的中标价,是采购机构认可的、向采购人供货的最高限价。然而由于最高限价普遍较高,与供应商可以承受的价格之间仍有距离,采购人在与当地供应商讨价还价时,供应商以赠品作为优惠待遇,换取采购人的“无视”价格偏高。
供需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利益均沾原则下有各式各样的发挥,归根结底,利益双方存在交易“漏洞”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是“联动供货”价格虚高的罪魁祸首。
脉象三:信息不对称
协议供货价格下降时,供应商有时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将价格变动的情况告知,或者甚至根本就不想通知采购机构,违背投标时的承诺。厂家追求利益最大化与采购机构要求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资金的宗旨相矛盾,假如在价格设定方面有更好的约束机制,事关供应商能否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时,聪明的投标人会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控制价格的。但很遗憾,目前没有做到。
脉象四:优惠率做权重失公平
投标方案中以不同品牌间价格优惠率作为重要的评分权重,有失公平,可以说是价格虚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品牌的价格优惠率由投标供应商提供,优惠率的计算公式一般为:(市场媒体价—政府采购价)/市场媒体价,要取得较高的价格优惠率其实很简单。可以通过提高媒体价的方式进行,而媒体价是由厂家发布的,可操作的空间较大。在协议供货招标时,要采取措施确保优惠率的提供能体现厂家的销售意图,由生产厂家书面提供,并承担信息不实的法律责任。
脉象五:核定最高限价无意义
可以说目前的采购方式和组织方式中除了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留有余地外,别的方式的中标价格一旦确定都是固定的。这给协议供货定价一个启示,可以要求采购人在设限的价格范围内再次进行竞价,只要供货产品不突破最高限价就为有效。政府采购中心核定最高限价是重复劳动,没有现实意义,招标方案要能对中标价格进行控制,才能力争达到价廉物美。即使如此,笔者仍认为,既然明知价格可以下降,为什么不在评标时确定固定价格呢?最为主要的是,在固定报价以后,可以在当地直接指定一家供应商进行供货,这有利于采购机构对协议供应商进行重点考核,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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