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评审专家借鉴会计师之道走职业化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6-11-16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各地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少地方常年在网上征集评审专家。尽管这样,仍然有很多“专家不专”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为从根本上提高评审专家素质,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让评审专家走“职业化道路”应是治本之策。

  那么,如何才能使评审专家“职业化”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会计师”的方法,建立和完善以下七项制度。

制度1:执业资格考试

  参照会计行业做法,建立类似于注册会计师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对获取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注册政府采购评审师要进行年度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可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实务、财务会计学、经济法、统计学、建筑学等科目,尽可能涵盖法律、财税、经济等基础科目,满足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采购项目的评审需要。应试者在连续3个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的为合格,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注册评审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指定用书应由财政部牵头组成专家组进行编写,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制度2:事务所制执业

  单个注册评审师不能开展独自评审业务,必须加入评审事务所。评审事务所的基本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个人独资的事务所。评审事务所的设立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评审事务所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评审师应达到5人以上。评审事务所为企业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不挂靠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独立执业,自负盈亏,对所评审的项目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预。评审事务所接受行业指导和财政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开办事务所。

制度3:年检和后续教育

  注册评审师需要实行年检和后续教育制度,重点审查专家们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此来督促评审师们加强学习,经常保持高质量的执业水准,对年检不合格的评审师应暂停其执业资格,并责令其学习补课,对违规执业的评审师要吊销其执业证书,防止出现注册评审师终身制现象。

制度4:行业自律和财政监管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般都有固定的职业和单位,从事政府采购评审仅是“业余爱好”,这为监管带来难度。评审专家“职业化”后,由于评审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中介性,加强对评审师的监管非常重要。加强对注册评审师的监管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实行行业自律,成立注册评审师协会,协会隶属各级财政部门,出台《注册评审师行业管理办法》,协会既要督促专家们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公正执业,也要维护专家们的各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强化财政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所在。

制度5:跨地区全领域执业

  有业务,评审事务所才能生存在和发展,欠发达地区和市县级采购总量偏小,如果不考虑业务量的情况下大量开设评审事务所,很多事务所可能“吃不饱”、“饿肚皮”。因此,有志于政府采购评审事业的人在开办事务所前务必要做好考察论证工作。评审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不要囿于地区和行业的界限,可跨地区跨行业开展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评审业务不能仅局限在招标采购领域,对于非招标采购业务,同样要发挥专家作用,法律规定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均需要专家参加。

制度6:随机委托评审

  政府采购项目在进入评审环节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在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将评审事务委托给被抽中的评审事务所操作,采购人应与评审事务所签订委托评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评审事务所在派出评审师时也应坚持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审事务所和具体评审师确定均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所和评审师必须回避,同一评审师不能连续执业3次。

制度7:主审和评审报告

  建立注册评审师执业制度后,注册评审师依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事务所应在派出评审师中明确一名主审,评审结束后,评审事务所应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全体注册评审师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章,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