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应商宣传念“紧箍咒”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11-21 10: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乱挂牌宣传现象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中标供应商都严格遵守规定,但仍然有两家供应商在其广告和宣传活动中使用“指定供应商”、“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字样,于是监管部门向这两家公司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勒令其进行整改。
“这种夸大政府采购中标结果的商业宣传要坚决纠正。”广东省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健荣说。
定点有时效和范围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较高。成为中标供应商就意味着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等方面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
陈健荣认为,这种认可是有一定范围和界限的,不能够夸大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的‘面积’太大,供应商不可以笼统地使用‘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字样,这样使用有虚假广告的嫌疑。”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亚立说。
他进一步解释说,定点采购有两个特点:时效性和范围。定点采购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这个时间有的是半年、有的是一年,超过有效期供应商的中标结果就无效了。定点采购的中标结果有一定范围限制,这个限制体现在不同区域范围(有的是中央单位的、有的是北京市的、有的是北京区县的,这些都是有区别的。)和不同产品范围(定点供应商销售的产品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产品中标)。笼统的使用会使采购人及大众消费者产生误解。
盲目崇拜有损各方利益
政府采购是一个新事物,许多普通消费者对政府采购的了解较少,但对政府采购却有一种朦胧的“崇拜”,认为政府采购指定的供应商质量是值得信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在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的宣传后购买供应商产品,一旦这些产品出现问题,普通消费者就会对政府采购的形象产生误解。
“群众不理解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是有时限的,像江门就是一年一定的。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供应商不是定点供应商了,群众有可能还会以为它是定点供应商,冲着‘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的招牌购买产品,一旦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也会对政府采购产生误解和偏见。”广东省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部长谭慧芬表示。
一些定点供应商在向政府部门供货时,出于种种考虑不会提供质量较差产品,但在向普通消费者销售时,却提供了质次价低的产品,买到劣质产品的消费者也会抱怨政府采购。
财政工商合力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定点供应商使用“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时,其影响的不只是采购人,事实上他更多的是在向普通消费者宣传自己,是借政府采购提升自身形象和竞争力。这种影响已经超出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扩大到了大众消费领域,那么规范这种行为就不只是财政部门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如果上升到商业广告的层面,应该是由工商部门来管理的。”王亚立说。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行政是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行政部门有清晰的职责分工,而对于同时涉足政府采购市场和普通大众消费市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规范其行为,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一种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亟待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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