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自主创新 措施应落实处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6-12-01 13: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相继对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提出了要求。那么,政府采购如何落实上述要求呢?
笔者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发现世界银行和美国在扶持国内制造业方面均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如何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有所启示。
世行 实施“国内优惠”
为了鼓励和扶持借款国国内设备(货物)的制造业和国内工程承包商,《世界银行采购指南》(2004年5月版)在“国内优惠”方面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对国内制造货物实行优惠 经世行同意,在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的评标过程中,当提供借款国国内制造货物的投标与提供他国制造货物的投标进行比较时,借款人可向前者提供一定幅度的优惠。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应明确说明将对国内制造的货物给予的优惠以及享受该优惠所需的投标合格性信息。在借款国国内制造的货物,可在投标价格上给予其15%的“国内优惠”。
对国内承包商实行优惠 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授予的工程合同,合格的借款人可在世行同意的条件下,向国内承包商提供7.5%的优惠,但应根据并取决于下列条件:
应该要求申请享受国内优惠的承包商提供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有关详细资料,作为其资格文件的一部分。根据借款人制定并为世行所接受的分类方法,这些资料将用来确定一个特定的承包商或一组承包商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国内优惠,以及在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给予国内优惠的方法;
借款人在收到投标书和完成评标之后,应将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按下列类别分组:
A组: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的国内承包商提交的投标。
B组:其他承包商提交的投标。
为便于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对B组的投标价格应加上相当于其投标金额7.5%的金额。
美国 保护“本国工业”
为了“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美国在1933年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并分别于1954年和196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该法最初制定的宗旨就是为了“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美国积极利用该法来保护本国工业,例如,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之义务。
美国政府采购政策所奉行的原则是,只有在美国生产的数量不足或者国内价格过高,或者不购买外国货将会对美国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虽然目前美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购买美国产品法》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也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
《购买美国产品法》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对“国内最终产品”、“国内报价”、“国外最终产品”和“外国报价”分别进行了界定;另一部分规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的程序。
该法中所指的“国内最终产品”主要包括两类:1)完全在美国挖掘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产品;2)如果是加工产品,最终产品中美国零部件含量不少于50%的产品。“国内报价”是指包括运费在内的对“国内最终产品”所给出的报价。“外国报价”是指包括运费和关税(无论是否发放了免税进口证明)在内的对“外国最终产品”所给出的报价。
《购买美国产品法》的程序部分主要对如下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购买美国产品的决策机构 该法规定,在有外国供应商的情况下,桑迪亚缔约方代表(the Sandia Contracting Representative)(由美国供应商组成的协会)有权决定是否优惠本国供应商;对于购买不在豁免范围内的外国产品,要得到美国能源部或美国国家核安全管理局的许可。
被该法豁免的外国产品 该法分别规定,对于来自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国家的产品可以豁免适用本法。此外,对于在美国本土无法获得的产品,也豁免适用该法。该法对此类产品进行了清单列举。
优惠美国产品的幅度 一般情况下在购买美国货时,政府应给予本国厂商6%的优惠;在失业率高的地区,优惠可达12%;国防采购项目可以高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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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扶持借款国国内制造业、工程承包商以及美国政府采购扶持国内制造业的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在贯彻落实“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的具体措施时借鉴。这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的决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它对我们落实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有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1:制定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要求,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证标准和评价体系。因此,国家科技部门或省级科技部门应尽快建立认证制度,制定认证标准和评价体系,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该标准和评价体系对制造企业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且应把《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划分为首购、重要部件和一般产品三大类。
第一类为首购类,应包括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这类产品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实行首购政策和订购政策。第二类为重要零部件类。有些产品是由多个零部件组成的,如果只有其中一个或几个零部件属于自主创新产品,就按产品的全部价值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划分出重要零部件类,这类产品将在政府采购评标时给予单项部件较高幅度的优惠。第三类为一般产品类。除被认定为第一类、第二类自主创新产之外的,均属于一般产品类,一般产品实行政府采购普通的优惠政策。
启示2:出台
《评标标准优惠办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要求,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我们应借鉴世界银行、美国的做法,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标准优惠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最低评标价法 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一定幅度的优惠:
a.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第二类的重要零部件,给予投标价50%~100%的优惠。其自主创新零部件的价值,以企业网站公布的对外价格为准。
b.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一般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投标价30%~50%的优惠。
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一定的分数优惠:
a.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第二类的重要零部件,其自主创新产品的总得分,等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得分,加上按照自主创新零部件占整个货物的比重乘于100%所得分数之和。
b.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一般自主创新产品,其自主产品的总得分,等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得分,加上自主创新30~50分的优惠分之和。
竞争性谈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一定幅度的优惠:
a.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第二类的重要零部件,给予投标价50%~100%的优惠。
b.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一般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投标价30%~50%的优惠。
启示3:探讨《基本建设
工程国内承包商优惠办法》
在世贸总协定的框架之内,借鉴世行的做法,研究和探讨《基本建设工程国内承包商优惠办法》,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国内财政拨款基本建设工程及基本建设中的货物,向国内承包商提供7.5%的优惠。
启示4:工程采购
纳入政府采购
由于《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我国已出台《招标投标法》,为了使两部法律相互衔接,《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虽规定把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民航总局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我国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规模较大,如果只把政府采购限定在货物这个范围,那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规定的:“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实施首购政策”、“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就不能全面得到贯彻落实。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技规划纲要的决定》为契机(“……制定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办法……”),把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基本建设中的货物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修订法律 借鉴国际通行办法,重新修订《政府采购法》,把《招标投标法》内容并入《政府采购法》之中,将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中来。
统一管理 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及货物政府采购由财政统一监督、管理。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及货物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国家有关部门的基本建设及货物统一按照新的《政府采购法》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则进行招标投标,国家有关部门在本系统、本部门基本建设和货物招标投标问题上只作为业主身份参与管理,不再担负监督管理和受理供应商投诉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负责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财政拨款之外的基本建设工程、民营经济的基本建设工程仍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
启示5:出台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标准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采购人申请购买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都进行了严格把关,原则要求采购人购买本国产品。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许多外资企业到我国独资、合资、合作建厂并生产产品。由于国务院至今尚未制定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标准》,致使在中国设厂生产的产品都享受了国民待遇,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小汽车等物品时,洋品牌占了明显的优势。
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制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标准,建立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标准出台以后,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启示6:
区别自主创新产品和国货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因此,自主创新产品应与国货的认定标准区分开来。有些产品按照国货的认定标准可能是国货,但其品牌和技术专利全部或大部分属于外方,此种产品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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