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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能否定预中标结果吗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12-04 11: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是某地的一个政府采购网络集成项目,在评标结果出来后近两个月了,采购人却一直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原来,在这个网络集成项目采购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供应商必须持产品入网证,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入网证却是必需的。而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恰好不能提供入网证。于是,采购人提出“否定第一名的预中标供应商,考虑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但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随即质疑:“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提供入网证,所以不能以这个条件来否定我们。”

  那么,这个“在实践中的必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又没有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否定预中标结果呢?

正方:非法定条件不能否定

  “招标文件是评标的惟一依据,按照法律,采购人不能如此否定预中标供应商。否定了预中标供应商就等于否定了招标文件。因此,除非法定条件,预中标供应商不能被否定。采购人认为什么样的条件是自己必需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田昌月如是说。无独有偶,河北省保定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宋景良指出:“招标文件制作出来都是要备案的,是有法律效力的。采购活动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在招标文件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时,应该提前把完善方案通知投标人。如果结果出来后,再按照自己的需求去否定招标文件,显然是违法的。” 

  业内不少专家也认为,采购人应该按评标结果顺序确定供应商,无权否定根据招标文件评出的评标结果,否则邀请评委评标就失去了意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对在什么情况下启用非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明确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因此,采购人不能以“不符合需求”而否定预中标供应商。

反方:其他法律有要求可否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则认为,一部招标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东西,如果国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对此条件有强制性标准的,此条件就应该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规没规定都一样。如果不具备此条件,就应该一律视为技术上不符合要求,“就拿电器采购来说,采购的所有电器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3C认证,招标文件就不一定再提这个要求。但如果供应商没有获得此认证,就应该被视为生产技术上没满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当然了,如果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就不应该去否定。” 

提醒:完善在先可免尴尬

  在类似的问题中,“否定与否”确实很难选择,如果否定就是违法;如果不否定,之后的使用又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宋景良认为,在上述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据他介绍,在招标文件的制作中,技术参数部分往往都是由采购人提供的,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要求,应该完整列出;对于采购中心来说,应该在采购人提出技术参数后,对采购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如对采购标的是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能仔细一点、考虑全面一点,就不会发生如此尴尬的事情。”

建议:出了问题只能补救

  因此,宋景良认为,在根据法律规定中标结果不能被否定的情况下,其产生的后果应该由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共同去承担,“当然在上述事件中,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可以通过协商,让采购人及时去解决没有入网证的问题。此项目的采购,给集中采购机构也提了个醒——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采购中心根据采购标的,对相关资质要求应进行广泛的调研,对采购标的所有条件都应该了然于心,如在煤炭采购中,应该知道供应商必须具备对煤炭的经营许可证。” 
  
记者手记:

  合法之外还须技巧

  采访中,遇到了实际问题的操作者对“‘在实践中的必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又没有规定的条件’可否否定中标结果”这一问题,表现得十分无奈:“否定不否定,对采购中心来说都是问题,否定吧,第一名肯定会不依不饶;如果不否定,采购质量就保证不了,采购人显然要抱怨……”

  而在此问题的讨论中,从业人员给出的答案似乎又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惟一依据”没错;“一部招标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符合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应该是默认的”也有道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活动不仅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同时也不能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那么,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事实上,一些地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标的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不失为一个良策。这就解决了招标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难题,同时还可应对“招标人‘对其他法律及行业标准了解欠缺’或者‘制作招标文件时考虑不周’所带来的一些问题。”

  某中介公司老总的一句话或许可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共勉:“政府采购活动不仅要合法,同时也是需要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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