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管理亟待升级
作者:高刚 发布于:2006-12-04 12: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虽然目前有关部门已出台不少相关条款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但仍存在缺陷。尤其突出在以下两个方面:
专家库管理混乱
目前,不少地方对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仍较为混乱,要实现统一管理还存在障碍,立法上的某些规定也让操作者无从下手。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虽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但又规定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另外,不少地方不仅仅有一个专家库,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源于本公司专家库,报酬由该公司支付的,酬金多少也由该公司决定。评审专家拿了这些酬金,就比较难以监督和管理了。
监管时间有空白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这一专家抽取时间上的规定,给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了很大的难题。
首先,增加了评审专家受采购代理机构误导的可能性,给财政部门评审监督造成影响。因为,评审专家大多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业务,专家若在开标前半天接到通知,难以协调参加评审,即使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做全面了解。若提前较长时间抽取、通知,又有可能给某些别有用心分子影响专家制造条件。其次,监督部门也无法实质、有效监督。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认为,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实施细则对专家管理加以明确。
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专家库 现行的专家管理较分散,专家库监管部门有,集采机构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也有。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专家库应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使用时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统一具体的专家评审劳务费用。
由监管部门抽取 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抽取出来专家的监控和管理,评审专家应由财政部门会同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内共同抽取,并分别通知。这利于财政监督部门对专家抽取后、开标前的监督与管理。一般而言,监督部门作为第三方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基本能够站在公平的立场上监督采购活动,而评审专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尽量减少接触,能够减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打分的误导。
建立开标前会谈制度
招标采购单位可能对采购项目有一定要求,或评审专家可能对标书的某些部分存在疑问,所以有必要建立这样的沟通制度。但会谈应坚持以下原则:开标之前1小时左右进行,防止和减少采购各方开标前的私下接触;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和评审专家共同参与,形成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禁止发表倾向性的言论和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在这里监督部门要进行有效的监督。
总而言之,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实践的角度,我国的专家评审制度均存在一定问题,改进和完善评审专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制度,是保证政府采购成果的前提,也是防犯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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