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联合协议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6-12-04 12: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联合体
《政府采购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个“联合体”,笔者认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契约形式重新组合而成的一个临时的生产经营实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照契约约定分享应得利益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组织。联合体各方原有的隶属关系不变、法人地位不变、财务关系不变。相对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以整体形式出现。
成立的前提
《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必备或基本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以及权利和义务。
具体地说,联合体内每个供应商都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保证构成联合体也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协议的特点
所谓协议,泛指国家、政府、政党或团体间关于某一问题经谈判、协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见。其实,协议与合同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习惯上的叫法,类似提法还有契约。
政府采购联合协议的主要特点:一是协议多方目的的一致性;二是协议的成立、履行和时效性取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获得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履行期,联合体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则协议生效,反之,协议自行失效;三是协议的订立符合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互利互惠、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四是协议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多方订立,共同承担责任。
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签订政府采购联合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因此,协议的主要内容应重点突出协议者的权利与义务。
首部 协议的首部主要包括协议名称、当事人名称和地址、签订协议的目的等。
主体 缔约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采购人了解联合体的组成情况,所以协议的主干部分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是有一个缔约方的基本情况简介,除此之外,则为缔约方在联合体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有:缔约事由;缔约方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方的主要经营或生产范围、资质等级等);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收益与风险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争议条款。
结尾 协议的结尾部分主要包括缔约时间和地点、协议的生效与失效、未尽事项的解决方式、协议的份数、协议的签署等。如有附件,则为附件的名称等。
订立时应注意
各个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之间签订的联合协议必须向采购人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于该采购合同约定事项,各方应负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的订立应注意:联合体应选定委托人,协议并明确由委托人与采购人联系,全权负责处理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的一切事宜;协议应明确参与政府采购的风险问题,防止因未中标而产生的费用发生纠纷问题;注意权利、责任与收益对等。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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